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彻底明白了!女工人女干部原来这样区分(附最高院、高院意见)

时间:2019-11-21 05:31:29

  女员工的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女职工和女干部会混淆吗?

  在这个问题上,国家颁布了若干条例:

  1.1974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年、患病和残疾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性60岁以上。 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劳动部1995年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5年[第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的职工将从原职工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者从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职工岗位。 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3.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关于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1999)8号)都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以上。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含义的批复([劳社〔2001〕125号)规定,企业职工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性60岁以上。 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5.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毛静企改[〔2001〕230号)规定:2 .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 企业不再适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 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让我们看看最高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的意见,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办申7070《行政裁决函》中有以下意见: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面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字(1992)第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面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和辞职问题的答复》(劳办(1994)第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1995)第309号)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当前工作”是指企业对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员工不再保留原有的固定身份。 如果原身份是干部,现在在职工岗位上工作,按职工退休和辞职的条件办理; 原来的身份是工人,现在到管理岗位工作,根据干部的退休、退休条件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山西省企业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办法的通知》(郑锦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的规定,打破干部职工、正式职工和合同工、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 工人可以在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最初审判中发现的事实,王玉萍自1989年8月以来一直掌权 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因此,根据工人的退休标准审批退休并不不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1)陈克英的退休年龄 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发(1999)114号),第2点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岁,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岁。在这种情况下,确定陈克英的职位应以与x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 尽管双方在2007年和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具体说明他们的工作属性,但2008年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他们的工作是工人。 ,而陈×英的工作岗位一直无变化,从事计生工作,故应认为陈×英至满50周岁前其工作岗位属工人类。

   自2005年起,同城街道办事处也以陈*英为职工参与社会保障。从那以后,没有其他证据表明陈*英是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陈*英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岁,这是有事实依据的,并不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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