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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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05:30:52
案情回顾
小王于2017年10月11日入职B公司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17年12月17日,基本薪资为税前人民币20000元……其他津贴、奖金等根据每月评估有所浮动,以每月实际所得为准。2018年4月20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就年度绩效奖金的发放标准未能达成一致。小王认为,2017年9月8日,B公司人力向小王电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上面第2条“薪资&津贴”载明:年度绩效奖金—您的年度绩效奖金为税后RMB 240,000元,将根据当年公司业绩及您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计算,以实际所得为准。因此,B公司应向小王支付半年的年度绩效奖金即120,000元。而B公司认为,录用通知书未经公司确认,不能据此向小王支付半年的年度绩效奖金。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王的仲裁请求。小王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年度绩效奖金120,000元。
法院判决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收到了《录用通知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退回公司人事部保存。但是,小王提交的聘用通知书一式两份,没有双方签字盖章,小王入职后,双方也没有就此事进行其他形式的有效批准。因此,法院无法确认雇用通知的有效性。
此外,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王的基本工资为税前人民币2万元...其他津贴、奖金和其他奖励根据月度考核情况波动,以实际月收入为准...根据甲方(乙方)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王)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乙方可获得浮动的年度绩效奖金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和年度绩效奖金与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不一致。王要求b公司支付14万元年度绩效奖金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雇佣通知是雇主的单方意图,不同于劳动合同。即使求职者在承诺后达成共识,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因为不具备劳动合同要求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单独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当然,如果一些用人单位使劳动通知的内容非常完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并有双方的签字或签字,司法实践也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一般内容
实际上,不排除求职者的实际情况不同于发出就业通知之前的情况。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 一些求职者在进入工作岗位时同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后来违背了他们的诺言,拿出雇佣通知来反对劳动合同的条款,以防发生纠纷。 这 用人单位可以在录用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避免产生歧义,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甚至根据个别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制作录用通知书,以减少纠纷,防范风险。
作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通知书详细,对员工的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非常明确的约定,那么 劳动者务必及时与用人单位签字、盖章,这样,内容完备的录用通知书就可以具有与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
当公司搬迁时,员工们仍然留在原地。 社会保险支付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案情回顾
1992年7月,老王加入一家矿业公司,担任质量工程师。 2005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于甲方的经济效益,老王自2016年开始值班
2017年6月7日,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将公司转让给乙方并更名为乙方的决议 2018年12月26日,甲公司正式发布《关于公司经营搬迁公告和甲公司搬迁转移人员安置计划的通知》 后来,甲公司召开了几次员工会议,讨论搬迁和安置事宜。老王说,他不同意重新安置计划和社会保障搬迁到b市
2019年1月17日,A公司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向老王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了老王经济补偿金34 599.84元和额外一个月的代通知金2354.67元。
为此,老王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仲裁驳回了老王的请求 老王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裁定a公司继续履行2005年12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裁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判决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其营业地迁至b市,并完成了工商搬迁和变更手续。公司更名为b公司,这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客观条件的重大变化。老王主张同意这一举措,但不同意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的变化。a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在这方面,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能通过协商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老王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可执行,即 其次,甲公司为随公司搬迁的员工和不同意随公司搬迁的员工制定了安置计划,并召集员工宣布上述计划。员工做出选择,同时进行电话沟通。可以得出结论,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沟通。 因此,法院没有接受老王的要求,老王的所有要求都被驳回。
法官释法
实际上,许多员工可能会面临公司搬迁后社会保障是否不搬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 因此,公司搬迁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也应随公司变更登记。老王这种要求实则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违背,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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