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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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10:31:57
员工向公司出具社会保障承诺书,声明员工同意在在职期间按当月工资支付每月社会保障费。如果社会保障局调查并处罚该员工,该员工同意从其工资中扣除该金额。
工作一年后,该员工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公司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我提议以此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通常,公司不为其雇员支付社会保险,雇员以此为由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这里的情况很特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旨在制止用人单位无故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赋予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根据员工提交的《社会保障承诺书》的要求,公司将本应由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作为工资,按月支付。 在工作期间,员工从未对未支付的社会保险提出任何异议,也未与公司协商追加付款。 目前,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立法精神。
一些合作伙伴会建议,在雇用工人的实践中,就业的早期阶段往往处于审查工人试用期的阶段。为了避免法律规定的就业义务,降低就业成本,并利用就业的市场优势和工人缺乏法律知识,非法要求工人在进入工作岗位时以书面形式放弃其社会保障权益。 因此,违反诚信原则的是公司,而不是员工。 这种理解正确吗?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在要求将其社会保障缴款转化为工资收入后,雇员现在以无薪社会保障部门为由要求经济赔偿,这违反了诚信原则。未能支付社会保险是员工的单方面要求,不能归咎于公司。 公司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同时根据员工的要求向员工支付社会保障费作为工资。
发出承诺的雇员声明他/她已经通过在此期间放弃支付社会保险而放弃了他/她的权利,作为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她还应该知道发出承诺的后果,并且他/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利用他人的风险等。在签发承诺时,承诺是真实有效的。 因此,员工承诺不支付社会保险,原因不可归咎于公司,如他们自己不愿意支付社会保险。现在他们要求经济赔偿,理由是公司没有为他们支付社会保险,这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
当然,尽管员工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他们可以要求公司偿还社会保险。虽然公司与雇员协商,雇员同意不支付社会保险,但这不符合法律。只要公司雇佣工人,就应该依法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社会保险,未经允许不得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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