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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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4 10:30:30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违背承诺降低录用人员薪资的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招聘时允诺高薪,在劳动者入职前擅自降薪,损害了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北京三中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试后,面试人员允诺李先生试用期每月9500元、转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资。李先生非常满意,就从原公司辞职了。然而,当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发送的入职邀请函时,发现工资降低了很多。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李先生只能放弃入职该教育公司。之后李先生仲裁维权未受理,便提起了诉讼。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根据日常社会经验,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行为,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次接触到最后的劳动者成功入职,往往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包括简历的投递筛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面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沟通等。在双方就工资待遇达成一致后,用人单位才会给劳动者发放入职邀约,并在劳动者接受入职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邀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严格、审慎地推进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应当恪守承诺,遵循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教育公司在招聘面试及薪资待遇洽谈过程中先是允诺了较高薪水,在李先生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时方才告知李先生的真实工资待遇,且与面试沟通时承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使得李先生对预期获得的工资标准的合理期待最终落空,导致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教育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李先生因信赖教育公司而离职,预期落空未入职后不得不重新寻找工作,教育公司应当赔偿李先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教育公司赔偿李先生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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