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公司增加工作强度,员工拒签合同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时间:2022-06-13 05:30:15

  案情简介

  2018年,黄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高空保洁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5日届满。2021年2月,某物业公司与多名高空保洁员结束用工关系后,未再招录其他劳动者从事高空保洁工作,导致从事高空保洁的员工数量减少,在保洁任务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黄某等剩余劳动者工作量。黄某劳动合同期满,未能与某物业公司就劳动合同续签一事达成一致意见,黄某工作至2021年2月26日离职。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黄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仲裁请求,黄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万州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某物业公司与黄某所在岗位的多名劳动者终止用工关系,导致黄某所在岗位的劳动者数量减少,黄某等人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客观上改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工作强度,某物业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等内容通知黄某续签劳动合同,黄某不同意续签,并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即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某物业公司应依法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万州法院作出上述裁判后,某物业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且用人单位应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不得变相减损劳动者已享有的相应权益。而部分用人单位为达到降低用工成本、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目的,通过减少同岗位的劳动者数量等方式,变相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强度,致使劳动者不愿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条件续签劳动合同而离职,用人单位的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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