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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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21 00:31:09
案情简介
井某每逢节假日都要提前一天返回公司在总部传达室借宿一晚。2018年6月22日晚上,井某从家到公司总部传达室借住,晚上8点左右井某与传达室门卫任某一同外出,去公司对面商店买东西,在返回传达室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井某所受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以案释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工伤的成立条件,不应脱离工作这条主线。上下班途中涵盖工伤构成的时间和空间要件,从时间上来看,不应超出工作日这个时间范围,即上下班途中应当进一步限定为工作日上下班途中。
井某所受伤害时间为节假日时间,不是法定的工作日;此外,井某节假日结束返回公司总部上班,可以选择单位安排的住所居住,但井某于节假日结束前返回公司总部传达室借宿,并非单位的安排;且其所受伤害之日亦非单位确定的工作日。
综上,井某所受伤害并非处于工作日上下班途中,不予认定工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
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理解,一般从时间上看,不应超出工作日这个时间范围,即上下班途中应当进一步限定为工作日上下班途中。但职工根据工作单位的安排在法定节假日结束之前提前返回工作单位,在其返回工作单位途中应当视为其在上下班途中返回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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