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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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8 10:30:30
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在三亚,而后公司发布《调动通知书》,将员工从三亚调动到海口,员工不去,公司能否作旷工解除?
这里有两种情况:
1、无任何合法调动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工作地点为三亚。但公司的《调动通知书》即单方决定将员工从三亚调动至海口。这种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员工拒绝调动的情况下,公司以旷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虽然公司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违法调动,但不代表员工就不上班。员工首先要给公司反馈,明确拒绝调动,要求公司收回调动决定;其次,员工要继续在三亚公司上班,积极与公司就调动的安排进行沟通协调。除非员工有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才可以停止工作,否则员工是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2、因客观情况调动
这里先了解什么是客观情况,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二十六第一款及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如果存在客观情况,公司调动是合法的,当然合法并不代表公司解除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客观情况公司调动,员工不去,公司作解除是可以,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和第一种情况是不一样,第一种情况公司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情况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问,如何操作,调动工作地点,员工不去解除合法,同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呢?首先双方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为海口和三亚,其次合同中要有关于轮岗制度的约定,当然公司要制定轮岗制度。到其他分公司轮岗是合法的,这种不属于变更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这种情况下,员工不去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不用支付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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