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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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03 05:30:14
2020年暖春已至,防疫战线上“逆行者”仍在坚守,平凡的“看门人”守护抗疫大局。在云办公、共享员工等新型用工方式涌现的当下,云庭审、要素式审判、电子送达等劳动争议解决举措的施行,也在守护防疫战线的“看门人”,守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疫情之中,必有逆行”,法律作为底线守护逆行。时钟回拨到17年前,2003年“非典”期间一起“看门人”的解聘案件亦反映了这样的守护。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
01
北漂老耿
城市化赶潮人
老耿,一个沉稳的西北汉子。53岁的他为了全家的生计,不顾家人反对,成为了一名北漂。“人家凭什么请你,图你年纪大?”正如儿子临行前对他说的一样,即使赶上经济高速发展,用工需求旺盛,没有学历、技术的老耿,求职之路四处碰壁。
一次拾金不昧的契机,老耿认识了黄河集团的办公室主任阚诚。阚诚看中老耿的耿直、热心,在他的推荐下,2001年1月31日老耿进入黄河集团下属的泾河公司工作,担任门卫,北漂老耿终于启程。
工作中,老耿任劳任怨、加班加点,犹如“螺丝钉”紧紧扎根在需要他的位置,这一切也都看在阚诚的眼中。2002年,黄河集团新设立的渭河公司发生两起监守自盗事件。阚诚想到了老耿。经黄河集团委派,2002年3月15日“螺丝钉”老耿被派到渭河公司,继续担任门卫工作,但渭河公司并未与老耿签订劳动合同,出于感恩与信任,老耿并未提出异议。
老耿在泾河公司和渭河公司的工作内容并无任何变化,同样没有变化的还有工作时长,他每日需24小时在岗,每月只有一天休息。钉在岗位上的老耿,两年多没有回家。
02
“看门人”老耿
意外被解聘
2003年3月6日,北京接报第一例输入性“非典”病例。而就在3月7日,渭河公司终于为老耿办理了2003年3月至12月的外来人员就业证。疫情面前,黄河集团下属各个公司都停工了,老耿依旧雷打不动坚守岗位,成为渭河公司疫情期间的“看门人”。
为防控“非典”疫情,2003年4月1日黄河集团制订办公字[2003]007号公告文件,其中第7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非本公司人员禁止进行公司办公区域。办公区门卫负责进出人员身份查验,凡不遵守出入规定者,一律予以开除处理”,渭河公司作为黄河公司的子公司亦开始执行该制度。经过一年多时间工作的积累,老耿对于公司人员信息早已了然于胸。
2003年4月25日,阚诚突然出现在渭河公司门口,依旧如同往日到访一般与老耿寒暄。阚诚进入渭河公司办公区不久便匆匆离开。5月1日,渭河公司人事突然把老耿叫到办公室,交给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在非典期间擅自放非本公司人员入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本公司决定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疫情开始以来,我每天24小时在岗,从没放任何其他单位的人进来过!”“是阚诚,他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3月底就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了!”“可我不知道啊,公司通讯录还有他的信息!”“这是黄河集团的决定,没得商量”。当日,愤懑的老耿离开了渭河公司。
03
守护老耿
胜诉重获补偿
面对突如其来的解聘通知,老耿陷入苦闷,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加班加点、任劳任怨却换来这样的结果。离开在公司居住的值班室,老耿找了一个地下室居住。
老耿决定要个说法,先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诉、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渭河公司就已告知老耿阚诚不是本单位员工一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因渭河公司的错误决定,致使解除与老耿之间的劳动关系,且现双方均无意恢复劳动关系,渭河公司应向老耿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宣判后,渭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判决书的一刻,老耿感觉心中阳光普照,他没有回家而是继续坚守,加入到社区支援服务的队伍中,消失在胡同深处……
法官提醒
2003年“非典”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仍历历在目,17年风雨征程,法治进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与修订、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已趋于丰富完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与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并行的阶段,而受到全球疫情防控形式叠加影响,势必进一步冲击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较之17年前,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解聘程序、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等方面,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学习,在合法范畴内履行解聘权利。
一、疫情期间,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但必须注意以下方面:
1、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过《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即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劳动者确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违纪事实,且程度上达到了应予辞退的程度。
3、解聘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并依法向劳动者送达。
二、案例中老耿先后被黄河集团安排下属的渭河公司、泾河公司工作,在被辞退而核算赔偿金时,老耿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依据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在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原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文中公司及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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