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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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9 05:30:12
01
医疗期及相关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 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小结:医疗期是为保护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安心治病,不用工作但享有病假工资且不得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设定的保护期。
那对于此次新冠疫情中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是否享有医疗期及相关待遇呢?
02
国家层面关于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规定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下称“人社厅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人社部等2月7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小结: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表述并无区别,均为“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故不论是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隔离措施而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均应正常支付工资,而非医疗期的病假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03
各地关于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规定及归类分析
各地在转发人社厅5号文时,结合当地规定和实际情况,分别有以下四类不同的规定:
1. 明确隔离治疗期计入医疗期,该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如:四川/无锡/河南。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
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小结:四川和无锡规定具体区别对待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将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新冠肺炎患者在此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河南规定只要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就应当享有医疗期和发放病假工资,并未将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区分对待。
2. 明确隔离治疗期不计入医疗期,该期间正常发放工资,如:福建/厦门/天津。
《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小结:福建/厦门/天津明确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均不计入医疗期,企业应正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3. 北京先明确规定隔离治疗期计入医疗期,应发放病假工资,后又否定,与人社厅5号文保持一致。
2020年1月23日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020年1月31日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小结:北京在人社厅下发5号文之前,与四川和无锡规定一样,具体区别对待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将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新冠肺炎患者在此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即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
北京在人社厅下发5号文之后,又作出新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但亦未明确上述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与人社厅的5号文保持一致。
4. 其余地区与人社厅的规定一致,未明确隔离治疗期是否计入医疗期,只规定该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有关法律政策适用问题进行解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期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待遇。
小结:其他地区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企业应正常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亦未明确隔离治疗期是否计入医疗期,与人社厅的5号文保持一致。
04
各地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的工资规定出现分歧的原因
之所以各地在转发人社厅5号文时出现不同的理解和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人社厅5号文未明确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是否计入医疗期;二是人社厅5号文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的工资待遇未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隔离措施期的工资待遇进行区别对待,与之前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具体有: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上述规定均体现,传染病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工资待遇应区别对待:如果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最终排除是传染病患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正常出勤并支付相应工资;如果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最终确诊是传染病患者的,其隔离观察期间,则不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而人社厅5号文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措施期的工资待遇未作区分,统一要求企业应支付上述期间的正常工资,而非病假工资。
小结:正是因为人社厅5号文的“一视同仁”的新规定突破了以往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区别对待”的原则,使得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优于其他传染病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也未明确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故各地在转发人社厅的5号文的同时,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05
笔者关于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的观点
正因为有上述关于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工资规定的分歧,所以对于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亦莫衷一是。有的观点认为,既然人社厅5号文规定企业对新冠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而非病假工资,与医疗期的工资待遇(病假工资)不符,故人社厅5号文倾向于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不计入医疗期。但也有的观点认为,虽然要求企业不区分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均应支付正常工资而非病假工资,但新冠肺炎患者属于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故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应当计入医疗期,只是该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正常工资)优于普通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待遇(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笔者认为,人社厅5号文的规定说明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不计入医疗期,有以下几个原因:
(1)明确规定企业应向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支付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的正常工资,而非病假工资;
(2)医疗期的启动,首先,需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次,职工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再次,需要职工出具病休证明,并向企业提出病休申请;
(3)此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开始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被强制隔离均因疫情防控的紧急所需,并非个人提出病休申请而启动;
综上,笔者认为,除了四川/无锡/河南特别规定外,其他地区均执行新冠肺炎患者的隔离治疗期不计入医疗期。
医疗期是为保护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安心治病,不用工作但享有病假工资且不得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设定的保护期。人社厅5号文在突出强调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工资待遇无差别的同时,亦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措施期间享受解雇保护和劳动合同终止延期的待遇。故笔者认为,人社厅的规定是鉴于此次疫情波及人群之广、疫情防控战线之长、疫情影响之大而在特殊情况下基于特殊人群的特定保护而制定的特殊政策,不将隔离治疗期计入医疗期,以避免该段期间占用其他疾病累计使用的医疗期,也是人社厅出于对新冠肺炎患者特殊保护的考虑。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人社厅5号文必有其制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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