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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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7 13:30:54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一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可轻可重,严重的会导致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非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有特定的鉴定标准,下面就让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基本知识。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与鉴定机构
1、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治疗终结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
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当事人自己无法判断是否治疗终结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伤残评定的,可以向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咨询。
2、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委托鉴定机构是受害者一方经常遇到的难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供当事人自行选择,或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伤残评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办理程序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律师提醒
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结果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因此,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是和致害人一起申请合法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是单方面申请,对方若不认可鉴定结论是可以向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如果重新鉴定与原鉴定不符或不存在伤残情况,法院可能不支持赔偿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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