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交通事故,先来思考一下如何回答下面这道阴损题:“要是你的车子突然刹车失控,前方左有一豪车,右有一路人,你是撞车还是撞人?”
是的,按照当前全国多数地方的经济水平,撞死一个人一般也就几十万元足够赔偿,但是如果撞了豪车,甚至哪怕只撞坏豪车的“一块皮”,你就有可能要赔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这实在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原本不能用金钱衡量的生命,其赔偿请求权居然有限到不如豪车的“一块皮”了。基于这样的法理逻辑,甚至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更为滑稽的情况:就是当豪车车主不幸在事故中死亡时,由于同命同价,对豪车车主的死亡赔偿金,只能按其居住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最多20倍计算,就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说,只能赔偿几十万元,还不如对其座驾部分车身的赔偿金额高。也就是说,那个富豪无论他为社会为自己创造了多少价值,即使他本身富可敌国,他的命也不如他的座驾值钱。这就是这方面法制自相矛盾的地方。
正好,下面就有一个这样的现实问题。
2013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发生了一起特别的交通事故,一名个体司机驾驶的货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一辆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轿车相刮碰。后来,此案经有关法院判决确定:货车司机负全责,货车方赔偿豪车方125万余元。
实在令人扼腕,该货车所购买的保险限额只有20万余元,差额足有105万余元。这让货车方如何赔偿呢?我们来算算细帐吧,一般大型货车新车的价格也才二三十万元左右,也就是说,该货车连带保险金一起也不足以赔偿豪车的“一块皮”了——“一块皮”而已。诚然,类似因撞上豪车而被赔得倾家荡产的案例其实有很多。
本来,对于普通汽车之间的一般性刮擦或者碰撞来说,许多情况下单是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就足以应付。然而仅仅因为是与豪车的一次一般程度的刮擦,就让普通汽车的司机或车主一家赔得倾家荡产,原本小康的一家,一夜之间就变得连温饱都难于维持,甚至可能导致这个家庭正在上学的孩子也被迫辍学了。这影响的可是普通汽车司机或车主全家人的幸福,而豪车司机一家的生活却依然阳光、富足,甚至奢华。
表面看起来,这是依法依规的裁判。但如果我们深挖其中的“奥秘”,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以目前法治公平(单指这方面法治)的表象,掩盖了情理上的不公平。
原来,豪车的价格除了通常的车辆研发制造成本之外,还包含很大一部分品牌价值、声誉价值、形象价值等,其主要作用就是显示车主的一种身份和与众不同,满足部分富豪的品位体现需求和(或)炫耀心理需求。否则,单从驾乘舒适度和安全度来说,其根本值不了那么多钱。比如4S店只换不修的作法,本身就是一种格调和档次的彰显。由于豪车的修理服务都是4S店垄断,消费者毫无价格选择的弹性,修理方因此可以索要极高的价格。比如,对于一般依靠钣金与补漆就能修复的车损,豪车通常都是只换不修。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豪车高昂的维修费用,其实也是豪车高昂售价的一种延伸。所以,作为一种商品,豪车不仅具有交通功用,也具有奢侈品的功能。这就是说,豪车的价格中,不仅包含了其作为正常交通工具的价值,也包含了其作为奢侈品的价值。
而从公路的属性来说,公路本身是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交通需求的公共设施,并不是富人展示甚至炫耀奢华的适宜场所。为了实现公路交通的时间效率和经济效率等功能,在上面行驶的汽车就不可能为了避免任何一点小事故而把车速控制得极低,那样就有违人类修建公路本身的初衷了,公路也就失去了公路的意义。所以,高速公路上就规定了一个汽车行驶的最低速度60迈。实质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于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本身就是一种效率与安全相妥协的结果。所以,为了效率就必须容忍一定限度内的事故风险。
毕竟,每日里在公路上行驶的汽车,绝大多数都是非豪华汽车,对于非豪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通常依靠交强险或者交强险加一般商业险(多数是30万至50万的保额)的保险金就足以应付赔偿。然而,仅仅因为少数人在公路上展示炫耀奢华的行为,就给公路上千千万万仅仅利用公路的正常交通功能的司机和车主带来了难于承受的风险。
那这个问题究竟应该怎么办呢?总不能为了避免概率极小的撞上豪车的大额风险而让社会大众都去购买高额保险吧!那无疑是因极小概率的大额风险而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那对社会整体而言是极不经济的作法,也是对社会大众极不公平的作法。
就全国范围来说,由于豪车数量毕竟相对极少,普通汽车数量则庞大得惊人,因此,从社会大众的角度而言,“撞豪车”是小概率事件,但从豪车方的角度而言,豪车被撞却是相对大概率的事件。所以,豪车车主在这方面的合理预见义务理应大于社会大众的合理预见义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天价豪车上公共道路的行为,其本质上就近乎于碰瓷。所以,豪车事故的赔偿,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财产保护问题,而是在公共道路这样一个特定的风险环境中,财产保护与合理预见义务的分担问题。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交通工具财产,其价值应当限于正常交通功能所需的合理范围,而不应覆盖非正常交通所必需的奢华财产。
所以,应该根据现实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正常交通工具的价值范围,比如以100万或者别的通过一定程序评估研究以后确定的价值为上限,超出这个限额的则是一种奢华展示,不列为“正常交通工具”。由于这种奢华展示所带来的额外风险,是因为你展示奢华的特别行为所造成,因此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情理上,都不该让社会大众来为你的奢华享受埋单,法律就应该把社会大众的合理预见义务限制在某个数额之下,只要不是故意造成的豪车事故,而仅仅属于道路上的正常过错或者情理上可能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那么,相对方就只应该承担“正常交通工具”价值范围内的损失,而不应承担豪车作为奢侈品部分的价值。
所以,为了道义上和情理上的公平,有关法律应该作相应修改了,应该对交通事故中豪车的赔偿请求权进行限制。对于超越正常交通工具价值范围内(如100万)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侵权责任法应直接规定由豪车车主自己承担。与此同时,保险法也可专为豪车设计一种承担这种风险的特别保险,以供豪车自主选择购买。
作者:杨骏 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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