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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免检期内未及时更换检验标志,保险不得因此拒赔

时间:2019-11-06 17:50:27

  裁判要旨:免检期内未及时更换检验标志的车辆,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未在规定的检验期内进行安全检验”为由拒绝理赔。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徐某保险车辆肇事,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未在检验期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由拒赔。徐某行驶证载明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2月。事故后,徐某前往交管部门办理了换证手续,行驶证载明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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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①徐某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字确认收到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向其就黑体字部分条款内容作了明确说明,现徐某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予以否认,法院难以支持,故依法采纳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并确认系争免责条款对徐某有效。②保险车辆行驶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只是处于检验有效期超期状态,并不能等同于失效或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行驶证无效为由拒赔。在格式合同双方对系争免责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出台后,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模式已发生明显改变,系争保险车辆即属于6年内免于上线检验范围。对于免检车辆,虽仍需申领检验标志,但其含义已明显不同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的理解,故保险公司以该条免责条款作为拒赔理由,法院亦难以支持。保险车辆及案外人车辆损失均经保险公司确认,徐某支付的维修费用亦有发票、维修清单、交易明细表为证,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某保险金12万余元。

  实务要点:免检期内未及时更换检验标志的车辆,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未在规定的检验期内进行安全检验”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6)沪02民终7657号“徐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徐斓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检期内未及时更换检验标志的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责任认定》(荣学磊、拜金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8/12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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