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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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4 05: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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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追尾酒后驾车
他被判处拘留,罚款2000元,为期3个月。
被告郭某某于2011年5月2日下午0: 10左右饮酒后,驾驶“金杯”普通公交车从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荆州路某小区的路口。“金杯”普通公共汽车撞上前面一辆等候的公共汽车的尾部,导致公共汽车与前面另一辆卡车相撞,造成三辆汽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了警,郭被传唤去办案。 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测定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2毫克/100毫升。
经审理,房山法院认定,被告郭谋谋作为司机,无视法律,酒后驾车上路。他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郭谋谋被判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二千元罚款。
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在“酒后驾车入刑”后审理的第一起酒后驾车案件。该案的审理在随后的酒后驾车案件的审理中起到了示范作用,对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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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对酒后驾车负有全部责任
自首后,他被判处刑事拘留,罚款3000元3个月。
被告侯某于2017年8月15日中午12: 00左右驾驶比亚迪轿车前往北京市房山区荆州路西外环路口时,与李某的帕萨特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报了警。被告侯某在现场等候,后来被警方抓获。
北京公安局房山交通支队发现被告侯海洋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4毫克/100毫升,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侯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侯Moumou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
经审理,房山法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侯moumoumou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机动车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被告侯某被判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事拘留三个月,罚款3000元
本案中,被告自首的案件较轻,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较重,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这是酒后驾驶的标准案件,有轻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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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后驾驶
该男子被判处4个月监禁,罚款4000元。
被告张谋谋于2019年8月4日20: 00左右在北京市房山区陈宫街高速公路以东驾驶奥迪轿车前往洞口时被警方抓获。
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97.2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张某已经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张谋谋酒后驾驶无驾驶资格机动车,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张某处以四个月的刑事拘留和罚款。
经审理,房山法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七)项,被告人张谋谋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四千元罚款。
本案被告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驾驶资格。然而,他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因为他没有驾驶资格就在酒后驾驶汽车。
此外,被告是党员和领导干部,也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从而失去了政治前途和职业保障。干部和群众应该以此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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