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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7个判例

时间:2019-11-13 15: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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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散物造成车辆损失的责任

决定要点:

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时,车辆使用者与高速公路管理者之间形成高速公路有偿使用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上散落物造成的车辆损失,除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并且对车辆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方:

原告:安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浙江沪杭货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宁波管理处

被告:浙江沪杭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简要事实:

2011年7月22日,邹彭其驾驶他所有的小车进入南线高速公路第一车道的铁块,造成车辆损坏。交通警察部门证实了这起事故,邹彭其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这辆汽车向原告投保了商业险。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0,700元的保险赔偿金。两名被告是事故发生地高速公路的商业实体。

原诉人告知法院要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700元的保险赔偿金。

决定理由: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认为,首先,被保险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时,被保险人与高速公路管理人即被告就高速公路有偿使用形成了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高速公路运营经理,应当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车辆安全通行的职责。目前,公路上的铁块已经造成车辆损失,证明被告没有履行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被告违反了合同。

其次,被告提供了清洁和检查记录,以证明他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清洁、检查和维护了与事故有关的路段。没有过失或违约,他不需要承担被保险人的损失。然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是一项行业标准,被告根据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的检查和养护是在执行他的日常操作和管理。对于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的有偿使用合同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也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足以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最后,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开车时应该注意小心驾驶。因为他们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他们也有事故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各应承担50%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裁定两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35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主张。

一审判决下达后,被告向主持调解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和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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