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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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3 10:30:18
近日,玉皇庙法庭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是原告受被告雇佣,负责在吊车吊装桥板过程中辅助固定吊装物,驾驶员在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于吊装的桥板向南侧移动过快,原告躲闪不及被桥板挤到桥下受伤。之后,原告被送入医院住院救治,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等,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涉案吊车为被告所有,被告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称保险标的在工地吊装过程中造成第三者受伤,事发地点不是在道路上,且不是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原告遂将被告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本案最大的焦点问题在于,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道路之外静止状态下进行作业时发生的人身损害责任事故,是否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
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仔细翻阅保险相关规定,查到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43条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作业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参照适用该条例。该复函是保监会针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而作出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
主审法官认为,既然保险人将装卸车、吊车、起重车等特种车辆作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对象,就应当将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纳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对象。用于起重作业的特种机动车辆不同于一般机动车辆,其在道路上处于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是非常态现象,而在作业状态下发生责任事故则是一种常态现象,故不能将用于起重作业的特种机动车辆等同于普通机动车辆。
本案中,被告为其所有的涉案特种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于被告所投保车辆的性质、类型和用途应是明知的,其也应预见到此类特种机动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是小概率事件,而在起吊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是大概率事件,若仅以该特种机动车辆在道路通行状态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理赔范围,显然有违特种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目的,也有悖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意图,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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