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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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30 10:31:25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故障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检查、调查及相关检查评估结论交通事故对基本事实、原因及当事人责任做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机关有处理道路纠纷的人力和经验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方便群众,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和对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为了避免将公共安全交通行政部门的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的份额等同起来,应将其用作确认当事人负有责任或受害人也有过错的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中的行为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并确认事故当事人的法律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原则法律义务的优先性;确认各方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故障的严重性;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角色和故障的严重程度进行确认。 交通事故识别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通行权原则和安全性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一方对某一行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则必须由该行为引起,而没有实施该行为的一方不对事故责任负责
交通事故测定是一种技术测定,用于确定该缔约方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缔约方行为在事故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应现实地表达,而不考虑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实施条例》交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行政部门应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故障判定原则 双方行动对交通事故事件的影响;也就是说,它指的是因果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故障的严重性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 当确定交通事故责任,首先看“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然后确定行为过失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条例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哪些行为在事故中有作用时,必须确定它们的作用范围 关于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只有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所涉各方是否实施了非法行为,这必须在事故中发挥作用。非法行为的严重性与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比例”。有些行为不是非法的,但也在事故中发挥作用。一些非法行为非常严重,但在事故 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会加重事故的后果 同样,交通事故双方的一些非法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 要确定交通事故缔约方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测定是一种技术测定。当确定行为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者的行为是否实际上属于事故的原因 事实上,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用必要条件规则。 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构成发生后果的必要条件的所有情况都是事实原因。 检验方法包括: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方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而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相反,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就不会对事实造成损害。 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所有行为或事件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因。
第二种消除方法,即如果行为者的行为从事实中被消除交通事故,事故仍然会按照原来的因果顺序和模式发生,那么行为者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相反,它构成了真正的原因。
第三,替代方法,即如果交通事故并且在行为人的行为被无过失行为替代或其不作为被适当行为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那么行为人的原始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相反,它构成了真正的原因。 必要条件规则最明显的缺点是,“即使行为没有发生,结果还是会发生,那么行为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水果是原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用通常的规则来证明事实的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法律规定了特殊的确认规则,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 规则要求责任人证明责任应承担的行为或事件不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无法提供证据,则确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也被采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之间,机动车应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则应减少机动车侧的责任数量。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将不承担责任” 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本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该行为和结果被认为具有因果关系,相关事件和行为的侵权人或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足以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构成实际原因,即直接原因。 交通事故作为技术鉴定的鉴定应说明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鉴定只是证据之一。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应从技术角度确定直接肇事者责任而不考虑事故 责任谁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通行权原则
通行权原则即每条道路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和行人应根据交通信号通行;如果是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他们应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它们应通过原则下方,以确保安全和畅通。” 每一步原则都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也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现代化的交通设施为所有交通参与者提供了自己的交通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自己特定的交通路线。 然而,在目前的交通环境中,几乎没有绝对的“特殊道路”和“直通道路”是不可避免的 在强调交通参与者正在走自己的路的同时,也有必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不属于其法律优先权的道路的行为,即“穿越道路”的行为 在科学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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