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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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23:22:16
众所周知,第一次起诉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小,据统计8成以上法院不会判决离婚。因此,对于家事律师而言,如果当事人是原告,准备第一次起诉离婚,律师代理案件的重点工作是说服法官尽快判决离婚。如果法官不判离,那么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不会处理。
法官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律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官如何审查夫妻感情破裂呢?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离婚案件,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即领取了结婚证,不是事实婚姻,也不是无效婚姻。对于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直接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用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而不以过错责任为离婚标准。双方都无过错的也可以判决离婚;一方有过错的,这一方起诉离婚的,符合条件也可以离。
3、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婚姻基础就是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是自主婚姻,还是包办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
婚后感情就是双方结婚后的感情状况,包括当事人的道德品质、工作状况、经济状况、子女抚养、生活习惯等
离婚原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和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家庭暴力的,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有和好可能性有重要意义。
有无和好可能,基于感情现状,对未来走势的综合判断,法官的自由心证起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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