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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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11 10:30:11
先给大家举一个简单案例:甲乙双方于2010年1月1日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400万人民币购置乙方一套位于北京市的拆迁安置房,该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支付首款200万后乙方交付房屋及相关安置合同等材料,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尾款。乙方未按时交付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笔购房款,乙方却以还在政府限制出售期限内为由迟迟不交房(限售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一直拖延到2014年12月31日仍未交房,甲方于是想起诉追回自己已支付的购房款。
甲方听说签署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在限售期内,政府不允许买卖,因此认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该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让乙方退还自己已支付的款项,但有担心法院会驳回。
那么甲乙双方签署的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凡是不属于合同法该条明确规定的5种无效情形,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甲乙双方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同时,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被拆迁人转让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被拆迁人将其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该房屋上市交易的期限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8条明确规定,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拆迁安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
最后,我们结合前述案例来进行简单分析:甲方可以违约为由起诉乙方,根据签署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双方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是有效合同,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如果向法院请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甲方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鉴于出卖方严重违约,可以以违约为由,诉请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与出卖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甲方损失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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