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朱*某犯盗窃罪、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9-10-24 15:47:35

梓潼县人民法院


公*机关*潼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生于1983年9月13日,汉族,小学文*,无业,户籍*安*,住绵阳*高*区。因犯盗窃罪,2003年3月28日被四川省罗**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2005年9月19日被江**江**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2000元,2008年4月20日刑满*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荣,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生于1990年10月8日,汉族,初中文*,个体,户籍*江*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梓潼县公**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成,四川联衡*师*务所律师。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公*,被告人朱*某、罗*某及其辩护人罗*荣、杜*坤、赵*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驾驶私有*川BHJ917奇瑞QQ车,从*阳*高*区家*窜至江*市铜星乡政府,梓潼县黎*、石*、金**乡(镇)政府等,采用翻墙、撬窗(门)等方*,多次盗窃乡(镇)政府等办公*电脑,涉案金*38950元。上述期间,被告人罗*某明*朱*某变卖的电脑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涉案3.2万**。具体如下:


1、2012年10月9日晚上,朱*某采用上述方*,盗走黎*镇政府一楼行政服务大厅8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搬运过程*将两台电脑主机摔坏并丢弃于*府后*树林*),返回绵阳**其余*脑以每套700-1000元*等的价格卖给罗*某,获赃3500余*。经*定:被盗电脑共计*值人民币20310元。


2、2012年10月24日晚上,朱*某采用上述方*,盗走石*乡政府一楼行政服务大厅5台电脑主机及6台显示器,返回绵阳**电脑以1700元*价格卖给罗*某。经*定:被盗电脑共计*值人民币2100元。


3、2012年11月24日晚上,朱*某采用上述方*,盗走金**乡政府会议室一台电脑主机、一台显示器及一台康*电视;后*盗走金**乡小学二楼办公*三台电脑主机及显示器。返回绵阳**所盗电脑及电视零散出售,获赃1200余*。经*定:被盗电脑及电视共计*值人民币4440元。


4、2013年1月4日晚上,朱*某采用上述方*,盗走江*市铜星乡政府办公*7台电脑主机及9台显示器。与罗*某联系后,1月5日下午将所盗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在罗*某处销赃时*公**关*获,被盗电脑被全*追回。经*定:被盗电脑共计*值人民币12100元。


被告人朱*某对公*机关*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朱*某对盗窃的电脑数量说不清,不应*定指控的数量,且在黎*镇和*星乡盗窃的电脑评估价值过高;朱*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村委会愿意证明*保,有*用缓刑的条件,且愿意积极交纳罚金,要求从*处罚。


被告人罗*某对公*机关*控的掩饰、隐瞒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罗*某的犯罪金*没有*控那*多,在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罗*某收赃所付的钱*与市场价值相*不大,不应*以认定;罗*某在最后*次收购赃物时,处于*查*的监控下,犯罪行为不可能*成,故不应*定此次犯罪的金*。且罗*某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愿意积极交纳罚金,要求从*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物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搜查*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件,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侦查*频光盘,人口信息表,户籍*明,领条,现金*款单,情况*明,刑事判决书,关***某刑满*放情况*相**明,谅解*,村社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有*目的,秘密窃取公*财物,价值人民币38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公*机关*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明*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年*又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从*处罚。被告人朱*某多次作案,可酌情从*处罚。


关**告人朱*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朱*某对盗窃的电脑数量说不清,公*机关*控的数量有*议,经*:有*告人朱*某归*后*供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相*印*,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关**护盗窃黎*镇和*星乡的电脑评估价值过高*观点,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赃物作出的价格意见,经*查*鉴定主体合法,鉴定依据充*,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被告人朱*某属累犯,依法*其不适用缓刑,故辩护人辩护对被告人朱*某宣*缓刑的理由与法*规定相*,本院不予支*。但被告人朱*某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可酌情从*处罚。关**告人罗*某的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罗*某在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罗*某收赃所付的钱*与市场价值相*不大,不应*以认定的观点与庭审所查**实、情节不相*,本院不予以采信。被告人罗*某在收购赃物时,虽处于*查*监控之下,但犯罪行为已发生,不属犯罪未遂或无罪,故辩护人辩护被告人罗*某在最后*次收购赃物时,处于*查*的监控下,不应*定此次犯罪金*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罗*某归*后*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损失,故辩护人要求从*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宣*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三、随案移送的号牌为川BHJ917奇瑞牌QQ汽车*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志


代理审判员  王*怡


人民陪审员  何*华



书 记 员  张*华


附:适用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饰、隐瞒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情节严*的,处三年*上七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


单*犯前款罪的,对单*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满*八周*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释期满*日起计*。


第七十四条对于*犯和*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额。


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罪表现;


(三)没有*犯罪的危*;


(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宣*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产,应*及时*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不得挪用和*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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