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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杜*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10-24 14:57:21

南部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南部县大坪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杜*甲,男。


委托代理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杜*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审判员何*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杜*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杜*甲经*介绍认识,1995年**10月4日按农*习*举行婚礼,后*理结婚登记。婚后1998年9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杜*乙。由于*前缺乏了解,婚后***家*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裂,故起诉请求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


经*理查*,原告周*某与被告杜*甲于1993年**介绍相*,1995年**10月4日按农*习*举行婚礼,后*南部县某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婚后*告于1998年9月27日生育一子,取名杜*乙。原、被告婚后*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在以后*共同生活中,因原、被告性格的差异,时**家*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之间产生了一定的隔阂。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杜*甲系合法*姻关*,应*法*保护。原、被告双**前有*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夫妻间也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现原、被告虽因性格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只要双**谅互让,相*体贴,相*理解,珍惜已有*夫妻感情,夫妻和*是完全*能*。现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南充*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何*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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