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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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13:59:56
原告李*,女,汉族,住江*市。
委托代理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3月1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法*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讼权*”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的规定,原告李*自愿申*撤回起诉符*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负担。
审 判 员 曹 斌
书 记 员 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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