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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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13:58:13
原告:姜*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
委托代理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莎,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姜*,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
委托代理人:姜*信,三台县花*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原告姜*某与被告姜*抚养*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代洪**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坤、米*莎、被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姜*某诉称:我与姜*婚后2009年7月1日生育了一女姜*甲,后*们感情不合。2014年2月13日协议离婚时,双**定姜*甲由我抚养,被告姜*每月给付800元*养*。但被告却不履行协议,将姜*甲带走,现要求被告姜*履行协议,将小孩姜*甲交由我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
被告姜*辩称:我与小孩姜*甲感情很好,并且我更有***养*孩,我要求继续抚养*孩,可以不要原告给付抚养*。
经*理查*:原告姜*某与被告姜*于2008年10月29日在三台县永明*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2009年7月1日生育一女姜*甲,姜*甲长期随男方*其父母生活。2014年2月13日,姜*与姜*某因感情不合,双**三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孩姜*甲由女方*养,抚养**男女双**同承担。因离婚后,姜*甲继续由男方*其父母照顾。姜*某遂于2014年8月起诉来院,要求抚养*孩,并由姜*给付小孩抚养*。经*理中调解,双**达成*致协议。
另查*:姜*长期在利*化学股份有*公**工,月工资3000余*。
以上事实,有***事人陈*,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姜*虽然离婚时*定:婚生女姜*甲由姜*某抚养。但在夫妻双**小孩抚养**生争议时,应*有***孩成*为基本原则,不以双**始约定为基准。鉴于*案中,姜*甲长期随男方*其父母生活,姜*具有*养**。且原告姜*某未提供小孩随男方*活不利**子成*的充*证据。小孩由男方**抚养*宜。对原告姜*某要求小孩由自己抚养*请求不予支*。对姜*要求小孩随自己生活的辩解*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姜*甲随姜*生活。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绵阳*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 代洪*
书记员 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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