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离婚了,对方不让我看孩子怎么办?”法官说......

时间:2019-11-08 13:08:04

夫妻离异后,

探望权往往沦为

双方表达愤怒和不满的工具,

成为夫妻在婚姻外的战场利器。

孩子的感受,你们考虑过吗?

无抚养权的一方探视被拒绝,

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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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霍先生与李小姐离婚了,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孩子都由霍先生抚养……在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李小姐可以随时探望两个孩子。


但是李小姐称,今年寒假期间,自己给霍先生发送了要求探视子女的手机短信,还打过电话,霍先生都不理会,导致自己无法跟霍先生沟通解决子女的探视问题。最后,在一个月假期里,李小姐都不能见到孩子一面。


李小姐因霍先生不配合其行使探望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霍先生与李小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子女由霍先生直接携带抚养,李小姐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对于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庭审中提出的探视方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在不影响未成年人生活、休息的前提下,酌定探视方案。


对于霍先生抗辩称李小姐无固定住所不宜在探视时将子女带出留宿等意见,未能举证证明,李小姐对此亦不予确认,法院对霍先生此项抗辩事由不予支持。



那么,

如果经过法院判决后,

探望子女仍被拒绝,

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子女的权利是婚姻法明确赋予的权利,另一方不能任意阻止该权利的行使。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如出现探望孩子被拒绝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能无端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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