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守护婚财,别被“忠诚协议/净身出户”给套路了!

时间:2019-11-07 14:00:27

引子:

有人说“婚姻是与他人分享的最大一笔财富。”

夫妻财产,作为夫妻间的“责任财产”,最为沉重的义务与负担是“非意愿性减损”,就是“婚后财产共同制”导致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强制)分割,此已成为部分富裕阶层家业永续的最为沉重的负担,阻碍着家族走向未来的梦想与希望。“宝马”离婚案,从2016年8月14日微博发声,到2018年6月22日二审结束、、、历时两年多,结果婚离了、子女分别安排了,家散了,但是巨大的财产的纷争“因线索多争议大需要继续查明”仍未结束。

有感于此,现实中,一些对婚姻缺乏安全感的局中人,就想以一纸“忠诚协议”,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马拉松式的“婚姻财产分割”,实现婚姻财产的保护。

对于“忠诚协议”的有效性,曾经争议较大,下面援引江苏高院公号的文章,看法官的逻辑,有效?无效,以利局中人作出妥善安排。


一、案情回顾:(素材来自 公号“江苏高院“12月24日文)

黄某(男)与李某(女)于200975日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2015年,双方又购买价值2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2017年以来,黄某常常很晚回家,李某怀疑黄某有外遇,引发双方矛盾。2017627日,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黄某向李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8920日,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黄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

评析

首先,从“净身出户”承诺书的内容分析,黄某书写该份承诺书,承诺如婚内出轨,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其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是对于其将来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财产处分的协议,属于“忠诚协议”的范畴。

其次,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本身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从社会效应来看,如果赋予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主张按忠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势必导致举证一方为了举证而去捉奸,其成本和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实际上,黄某签订的“净身出户”承诺书正是约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应当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确定该条款未生效。

综上分析,无论是忠诚协议还是以出轨为前提的“净身出户”承诺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本案中,李某以“净身出户”承诺书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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