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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顾男方反对生下女儿,男方是否承担抚养责任?

时间:2019-11-07 14:00:22

【情景案例】

王小二与郭小妹同住一小区,在一次晨跑中两人相识。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王小二出生于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家庭,郭小妹来自农村,两人的恋爱遭到王小二父母的强烈干涉。

郭小妹怀孕后,反应较大,经常恶心呕吐,无法进食。王小二看到郭小妹十分辛苦和难受,也多次劝说父母接受郭小妹,但王家人强烈反对,拒不接受郭小妹。无奈之下,王小二劝说郭小妹做人流手术,郭小妹坚持要生下孩子,两人因此分手。

2015年5月,郭小妹在医院顺利生下一个漂亮的女孩。郭小妹的家人担心,这样不顾王小二反对生下孩子,万一王小二不负责该咋办。于是,郭小妹的母亲就找到王小二,告诉了孩子已经出生的事实,要求他支付住院生孩子的医疗费、营养费及孩子的抚养费等,但王小二坚决不同意,说当初他就坚持要求打掉孩子,是郭小妹自己要生的,就应该她自己负责,与我无关。

请问:王小二是否承担抚养责任?

【本案分析】

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即俗称的“私生子”。私生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民法中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王小二与郭小妹同居期间生育女孩,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双方同样对女儿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等义务。在两人分手后,王小二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

【提示与建议】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已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非婚子女出生后,如果一方拒绝承担责任,另一方可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另一方追讨抚养费。同时,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当抚养费明显不能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支出时,抚养孩子一方也可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同意增加抚养费,抚养孩子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在生孩子的问题上,最好是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即使法律上男方需要承担抚养费,要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但双方会产生很多矛盾和纠纷,而且女方可能需要多次向男方索要抚养费、教育费等,甚至还需要打官司,导致双方身心疲惫,矛盾更多、更深,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已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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