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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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2:39
这个男人在婚姻期间买了一大笔基金,但是当这对夫妇离婚时,基金并没有到期。 基金到期后,该女子提出分割本金和利息,但该男子表示,从基金中购买的钱与亲属有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他不同意分割。 那么,这些钱到底属于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
当离婚后基金到期时,男人在婚姻中购买基金会引起争议。
李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多年,他们有一个女儿。 平时,家里的钱主要由李先生管理。 2015年底,李先生想投资理财,所以他认购了价值110万元的基金产品。 后来,由于家庭冲突,李先生和杨女士的关系破裂,难以维持。最后,双方都选择离婚。
2017年10月,法院决定离婚 然而,由于李先生认购的基金当时尚未到期,杨女士要求等到基金到期后再主张拆分。
2017年底,李先生账户中的110万元资金到期,他拿走了这笔钱的本金和利息,共计超过112万元。
这时,杨女士提出要分这笔钱,但李先生不同意
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双方持有不同的观点。
2018年6月,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李先生认购的基金本息
杨女士说:“通常我主要负责家庭开支,钱由李先生保管 虽然他买了这笔基金,但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时,基金尚未到期,因此法院没有处理。 既然基金已经到期,这笔钱应该依法分配。 "
李先生反驳道,“购买基金的大部分钱属于父母、弟弟妹妹,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弟弟患有精神疾病。我父母去世后,他们留给我40万元来照顾我弟弟的未来生活。 由于我是弟弟的监护人,我也收取他的工资和补贴。 此外,我女儿多年的工资和房租也由我保管。 我拿钱去买基金 "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资金是在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这笔资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双方决定平等分享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李先生付给杨女士56万元以上。 李拒绝并向上海第一中学上诉
在第二次审判中,李先生提交了一份家庭成员处理父母遗产的书面陈述、一份关于女儿的工资和其他收入委托给他保管的情况的陈述、他兄弟的残疾证明以及一份由街道出具的李先生收取他兄弟现金补贴的书面陈述。为了证明910,500元的认购资金来自一些外来者,并不是他和杨女士的共同财产,他声称驳回了杨女士的第一份初审申请。
听后,上海第一中学认为:
首先,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离婚诉讼的有效判决,110万英镑的资金存在于李先生的银行账户中,产生于李先生与杨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裁定,该基金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该基金并不不当。
其次,尽管李先生在第二次庭审中补充了相关材料,证明大部分账户资金来自外部,但无论是他与外部人员之间的转账记录和金额,还是他从外部人员处收取现金的声明以及其他单边证明,都无法与李先生购买的资金的所有来源建立直接联系。李先生没有提供足够和有效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也不能证明资金来自和属于外人。
第三,即使李先生说的是真的,账户中的所有资金来源都被混淆了,实际债权人应该根据债权的性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上海第一中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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