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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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2:32:17
裁决规则
1.如果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并将财产交给婚外第三方,婚外第三方没有获得财产的法律依据 ,这构成不当得利 ——孙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件的要点是: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凯斯诺。:(2017)民综路03号3662号
初审法院: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
2.除日常需要外,配偶一方捐赠共同财产给另一方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归还相应的财产。 ——陈倩诉刘强、韩梅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要点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受侵害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应财产。
初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配偶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爱人,因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而无效。 ——李某某诉冯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要点是: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的第三人,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凯斯诺。(2013)民一塔字第5号
初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该赠与无效。 ——邓青芳诉田雪、郭田平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要点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凯斯诺。:(2016)闵月哉310
初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配偶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关款项和利息。 ——林女士诉梅女士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要点是: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属无权处分,另一方拒绝追认且该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该赠与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相关钱款及利息。
初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司法观点
配偶一方擅自向他人捐赠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源于夫妻关系的存在。 在夫妻双方不选择其他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所有权,而不是分享。 根据共同所有权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应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丈夫和妻子应共同拥有所有共同财产,无论其份额如何。夫妻不能分割共同财产的个人份额,并且在没有重大理由的共同所有权期间无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丈夫和妻子拥有处置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这并不意味着丈夫和妻子各自拥有处置共同财产的一半权利。 只有当共同所有权终止时,才能分割共同财产并确定各自的份额 因此,配偶一方未经授权向他人捐赠共同财产的行为完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虽然中国婚姻法缺乏具体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 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 关于“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一)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任何一方都有权根据日常生活需要决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二)夫妻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 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分歧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
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将夫妻的大量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也是一种未经授权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精神,在对方配偶事先不知道、事后不批准的情况下,除非权利人在批准或处分后取得处分该人员的权利,否则处分无效。《物权法》第106条还规定:“如果无权处分的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人有权收回。” “当财产被他人无法律依据 占有时,所有者有权要求非法占有者根据物权的追溯效力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并请求法院命令他们返还财产。
它涉及具体的处理问题,例如配偶一方是否捐赠婚外伴侣的财产以归还房屋或归还相应的购房款。 我们认为,一般有两种情况:捐赠人给受赠人钱买房子或汽车,并以受赠人的名义登记,受赠人应在捐赠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返还相应的款项;捐赠人变更登记原以受赠人名义登记的房屋、车辆的,受赠人应当返还原房屋、车辆等。
(摘自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适用中的问题(三)》,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22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通过继承或者捐赠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接受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
(2)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转让应当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方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追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应当参照前两款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 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被处置,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二)夫妻不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并达成协议 如果另一方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另一方不得以分歧或无知为由反对善意的第三方。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八,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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