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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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12 10:30:16
王某与李某(女)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今年1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李某认为其婚后全职在家,承担了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及洗衣做饭等大部分的家庭义务,而王某除了上班,对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故要求王某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李某婚后没有选择工作,而是更多地承担了抚养孩子、照料老人和洗衣做饭等家庭义务,其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庭经济情况及个人收入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支付李某经济补偿40000元。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
经济补偿制度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适用。首先,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实践中为家人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等也会有所考量;其次,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享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最后,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实施后适用离婚经济补偿金制度,真正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实现了实质的公平;有利于倡导家庭内部合理分工,构建和谐家庭和良好的家风;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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