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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资登记女方名下房产归谁?

时间:2024-03-12 10:30:14

2014年,李某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但当时因其外籍身份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李某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分手后,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但遭到拒绝。

首先,法院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书面代持协议或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张某是代李某持有涉案房屋。由于李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认为借名买房的说法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因此不支持李某关于张某代持房产的意见。其次,法院也考虑了赠与关系的可能性。由于李某否认该房屋是对张某的赠与,且张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曾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最终,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劝导、释法明理下,李某和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房产仍归张某所有,但她需要另行补偿李某60万元。

借名买房又称房屋代持,是指借名人(实际购房人)出于规避限购政策、减免购房款等原因不直接持有房屋,与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商一致,以出名人的名义持有该房屋,但该房屋的实际权益仍归借名人所有的行为。代持协议是判断借名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所在,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借名买房需要合理的借名原因,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相关单据、证件应由借名人保管。此外,相关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应在借名人手中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

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须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内核,尤其围绕价值高昂的房屋所开展的法律行为时更应审慎。真正能够证明、保障己方的真实意思,往往应落笔于白纸黑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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