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24-03-12 10:30:11
2012年,癌症夺走了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女儿。夏某珍的父母陈某和夏某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却没想到,姜某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除了一开始的时候给了点生活费,之后几乎没有出过钱,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也越来越多,两位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共计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综合全案考虑,参照2012年至今年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抚养费10.5万元。
《民法典》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小建、小翠对于其子负有法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原告王大妈实际代其抚养其子,王大妈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儿子儿媳偿还。
划重点!抚养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祖辈带孙”不该是老人的应尽义务,更不应该是不给“带孙费”的借口!
老人索要“带孙费”也可能是一种无奈之举。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老人没有退休金和养老金,但是,衣食住行要钱,生病住院也要钱。对于他们来说,能依靠的只有子女,倘若子女对他们没有额外补贴,想要靠他们积攒下来的钱抚养孙辈,未免也是强人所难。于他们而言,以亲情无价而剥夺报酬未免是一种道德绑架。
总而言之,老人索要“带孙费”是种合理诉求,但酬劳是否必要,酬劳的标准、形式则需要视情况而定。老人和子女应该明确相互间的需求和期望,综合家庭财务、责任等具体情况,相互协商,相互理解,平衡双方需求,以达到家庭内部的共赢。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