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假离婚”变“真离婚”,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有效吗

时间:2024-01-18 05:30:09

  近年全国离婚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除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或家庭其他因素所导致的离婚外,不乏为逃避债务、避税减税、申请廉租房、获取拆迁补偿等而产生的“假离婚”。

  网友咨询:

  “假离婚”变“真离婚”,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

  “假离婚”并非法律术语,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行为。男女双方自婚姻登记建立夫妻关系,自离婚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

  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可能会存在一方假意离婚,另外一方却真意离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需做具体分析,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虚伪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如果不是那么该离婚协议有关财产分割等内容依然有效。

  律师补充:

  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说法,离婚行为作为涉及离婚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活动,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身份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一旦离婚,身份关系不可逆转。

  婚姻绝非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一纸文书背后附着的是人身、财产等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想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国家管控政策、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存在若干法律风险,并不值得提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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