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对方“有错在先”能否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时间:2023-10-19 10:30:03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网友咨询:

  对方“有错在先”能否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律师解答:

  就是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有罪论”不应该大行其道。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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