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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可否主张抚养费?

时间:2023-07-26 05:30:02

济南槐荫区,方某与江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江,因生活琐事二人经常争吵,自20221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小江一直跟随母亲方某生活,江某拒绝支付小江的各项生活费用和医疗费。小江为治病花费的5万余元治疗费系举债完成。因此小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某支付其医疗费5万余元及20221月至20232月的抚养费共2.1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江在父母分居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江某没有支付过小江生活费,小江治病的5.2万元医疗费是母亲方某所借,因此江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应该与方某共同负担医疗费。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江某向小江支付抚养费1.4万元,支付医疗费2.6万元。

大家都知道,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抚养费是未成年及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保障。子女主张抚养费一般是在父母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但是子女主张抚养费并不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也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

现实生活中,夫妻未离婚但实际分居的情况并不少见,夫妻分居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因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不受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影响。在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后都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有权主张抚养费的主体问题

有权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未成年子女,另一类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未成年子女

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但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如果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满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其劳动收入可以满足自身成长需要的,则无权再向父母主张抚养费。但如果其收入不能满足自身成长需要,仍然不能免除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

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般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简单地说,就是两类:一类是在学的成年子女,一类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这里所说的在学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尚在各类高校就读,此时父母对其已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从家庭关系、伦理道德的角度,提倡父母继续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父母确实没有负担能力,此时子女已经成年,则应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努力完成学业,而不应再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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