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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时间:2022-12-22 10:30:17

无效婚姻是与有效婚姻相对应的,并且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后,就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不过我们在认定无效婚姻的时候需要从其构成要件入手认定的。那么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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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例如:父亲与女儿,母亲与儿子,爷爷(外公)与孙女或外孙女,奶奶(外婆)与孙子或外孙是禁止结婚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下:

(1)源于同一父母或同一父亲(同父异母)或同一母亲(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这是禁止结婚的。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未达二十二周岁,女未达二十周岁。

律师补充: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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