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男子一胎得女骂晦气,能否撤销其监护权?

时间:2022-07-29 10:30:03

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一男子发文称生女儿晦气,名字都懒得取,遭到网友的一致谴责。对于此事云阳县妇联工作人员表示,已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对男子进行训诫,会全方位关注这个家庭。

对于此事,很多网友表示应该剥夺该男子对孩子的监护权,那到底能不能因为他发的这条朋友圈就剥夺其监护权呢?

从其发的内容就可以看出,该男子明显是重男轻女,很多人因此就觉得他日后会对孩子不好,所以应该剥夺其监护资格。其实单凭这么一条朋友圈是不能撤销该男子对孩子的监护资格的,因为对于监护资格撤销的前提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实质性的,且严重的伤害行为,如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而本案中的男子并没有对孩子做出什么实质性的伤害行为,或者拒绝抚养孩子的行为,所以现在来说并不能撤销其对孩子的监护资格。

监护权的获得方式有哪些

监护权的取得有三种方式:

1、自然取得:即亲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后自然取得对其孩子的监护权;

2、承继取得: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离婚后,如果和他人结婚,其继任配偶,即孩子的继父母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这个孩子的监护权;

3、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取得:当本来拥有专属监护权的亲生父母没有监护的能力或者不正当履行监护义务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适的近亲属或者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员收养,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当监护人存在以下情况时才可以撤销其监护权: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所以在现在该男子并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资格的。

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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