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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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2 12:48:11
投资邀请协议的性质
随着投资促进协议纠纷的不断增加,投资促进协议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也日益突出,主要形成了以下理论:
1。行政合同上写着
这种观点认为,招商协议中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招商合同的主要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给予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基于政府的公共权力。合同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其次,政府在投资邀请协议中享有行政特权。在投资促进协议中,政府通常规定,一旦投资者违反义务,政府可以单方面取消优惠政策,甚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民事合同称
这种观点认为,政府投资邀请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政府大部分时间都在履行行政职能,但它在招商协议中被放入市场交易平台。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此时,政府与投资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政府与投资者签订招商合同的目的是整合自身资源,而不是履行管理职责,而是在双方之间建立同等价值和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努力实现双赢。
总的来说,以上两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笔者认为:在讨论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时,我们不应该仅仅根据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来确定行政合同或民事合同的性质,而应该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双方参与谈判的情况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做出综合判断。 根据合同标的物是否涉及行政公权力和政府义务是否超出法律范围进行分类,采用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标准。
合同中政府的协助义务、优惠政策等行政措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不违反行政原则的,投资邀请协议视为民事合同;如果合同标的主要涉及公共权力,而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无法获得合同规定的权利,则表明政府已将公共权力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谈判筹码。这种投资邀请协议应被视为行政合同。
典型案例
案例1:大庆甄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
我们认为:
首先,本案中双方在制定和执行优惠政策方面立场不平等,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
本案甄宓公司响应“大庆市委五届三中全会(扩大会议)的号召,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和招商引资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以书面请求报告市政府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形式介入有争议的供热项目建设。此后,市政府单方面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没有通知甄宓公司参加。甄宓公司决定建设诉讼项目,并在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二)中制定了优惠政策细节。甄宓公司接受政府办公会议的决定,其职责是根据政府行政文件中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职责。没有余地通过与市政府平等协商来修改市政府的优惠政策文件。有争议的供热项目竣工后,市政府优惠政策中未充分利用的部分能否用现金抵消,也由市政府单方面决定。由政府审计、规划、建设、开发等行政单位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行政命令单方确定。市政府单方面决定了争议供热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确定、甄宓公司的干预形式以及争议项目结算资金的确定。虽然本案中双方在建设项目上没有领导或隶属关系,但上述事实表明,市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方面占据主导地位。虽然甄宓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承担诉讼项目的建设,并有权就如何理解和实施优惠政策提出建议,但总体而言,甄宓公司在干预方式、优惠政策的制定和优惠政策的实施方面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双方尚未在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形成民事关系。
第二,本案中双方没有民事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体的组织之间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以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市政府起草的办公会议纪要(2)明确规定了优惠政策原则和优惠政策计划,这是本案供热建设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然而,优惠政策是由市政府单方面制定的。甄宓公司没有被邀请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也没有得到甄宓公司的批准。市政府的单方面意图表明甄宓公司无意合作。因此,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是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民事合同。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存在诸多民事因素,但由于双方尚未形成民法所要求的平等主体关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会议纪要和文件并非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民事合同,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此次纠纷是前任市政府领导在履行甄宓锅炉房优惠政策配额及相关诉讼中遗留下来的突出问题。这应该由现任大庆市政府领导进一步解决。原法院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并作出了不当的实质性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凯斯诺。:(2006)民钟艺字第47号
案例2:上海富辉化工有限公司、Xi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洪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华富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神木市人民政府、沈雨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第三方陕西神木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该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上诉人依据神木市人民政府和沈雨工业区管理委员会2003年[11号文件,一审起诉被告,要求履行部分承诺,赔偿相应损失。由于神木市人民政府和沈雨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原神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都是一级行政机关,沈正信[[2003]11号对第三方陕西神木化工有限公司的承诺是发展当地城市经济,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给予企业相应的优惠政策。它是单方面制定的,仍然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责之一。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原审认定本案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不属于依法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决定与并不矛盾。由于检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判裁定驳回检方,符合法律要求。
凯斯诺。:(2018)钟敏山228
案例3:阳江海陵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阳江新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
在审查投资促进合同的实践中,投资促进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应定义如下:合同是否为民事合同不仅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还取决于双方在合同签署期间是否能够谈判和讨价还价。在签订招商合同的过程中,投资者可以与政府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招商合同只能在政府和投资者同意后才能签订,政府不能利用行政权力强迫对方签订招商合同。但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的单方面行为,只能通过单方面表达政府意愿来完成,不需要征求对方的意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签署投资促进合同时,政府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投资促进合同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
凯斯诺。:(2010)高月发民重耳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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