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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要求减免房租,有这些证据就够了

时间:2020-03-27 10:30:25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次疫情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认定不可抗力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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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看疫情

  对合同履行是否造成影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才可以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从本次新冠肺炎的情况来看,本次新冠肺炎当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谁也没有预见新冠肺炎这个疫情,同时,截止目前尚未实际避免和克服新冠肺炎。

  但是,是否每个合同都可以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合同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比如,承租房屋用于经营药房、医疗器材或者生产口罩的,药房经营并未因疫情而受到任何影响,反而因为疫情影响,营业收入还会有增加。因此,能否因疫情影响而减免房租主要看经营是否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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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疫情影响要求减免房租

  这些证据得有

  由于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的诉讼案例尚未产生,暂以非典期间产生的民事纠纷为例说明引用不可抗力条款需要提供的证据。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黄浦集团)与上海拍谱娱乐有限公司(下称拍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拍谱公司作为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房租,需要举证证明其在非典期间因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受非典影响而停业以及停业时间、损失范围。由于拍谱公司在一审时未举证证明,所以对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房租的主张不予支持。

  拍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基于我国在2003年春夏季节发生非典疫情一事众所周知,而且当时娱乐行业相应政府部门防治非典的要求而停业也是公知的事实,因此,拍谱公司提出减免租金的理由成立。

  从终审法院的观点可以看出,承租人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租金的举证责任要求还是比较宽松的。类比本次疫情,全国各级政府分别出台管控措施,街道上能正常营业的商铺寥寥无几,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综合来看,承租人要想减免租金,只要提供当地政府出台的管控措施以及租赁合同,即可初步证明承租人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正常经营,进而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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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为确保承租人减免房租的诉求得以满足,律师建议:

  1、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书面告知出租人经营受影响、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事实,并明确告知诉求;

  2、妥善保存当地政府下发的疫情管控措施公告文件,以及承租人按照疫情管控措施停止营业的证据;

  3、如果承租人是转租取得的房屋,则应当和房租、二房东共同协商解决房租减免事宜,避免讼累。

  适用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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