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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告诉你: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疫情等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2020-03-25 05:30:29

  基于2003年“非典”的教训,在这次新冠疫情前大部分企业在合同设计的过程中均注意到需要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特别约定。有些当事人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特意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疫情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不得免除赔偿责任。本次疫情中此种约定到底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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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雨天不延长竣工日期

  雷雨导致工程实际延期

  2001年12月,卓盈丰公司经过招标与长城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由长城公司总承包卓盈丰公司的土建工程。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限于2002年9月30日(雨天、所有节假日不扣除)前完工”、“充分考虑技术措施,包括雨季施工措施等,长城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2002年4月15日至12月27日,施工区域遭遇台风、暴雨,停工38天。2003年6月29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因建设工程未在《工程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卓盈丰公司将长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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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

  不因双方约定而排除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联系

  (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台风和暴雨都是独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观自然事件,会造成施工的中断,施工方对于台风和暴雨的发生以及施工中断的发生都是不能够避免和克服的,因此台风和暴雨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所以,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会因雨天而延长,暴雨和台风造成的工程中断时间也应该计算在工程的延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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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针对合同中排除不可抗力适用的条款,槐城律师根据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定的裁判规则,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因双方协商一致而排除本条款的适用。因此,合同中约定排除不可抗力适用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除了天气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之外,停电、停水也属于影响施工进度的常见原因。停电、停水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属于意外事件。遇此情况,施工方同样可以主张相应顺延竣工验收日期。

  3.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时,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如证明停电、停水具体日期的材料(停电、停水通知),气象局发布的台风、雷雨天气的通知等。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 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008)民一抗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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