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私家车跑“顺风”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顺风车已成为我国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保险理赔纠纷也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私家车跑“顺风”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律师解答:

  ‌私家车跑“顺风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取决于车辆使用性质是否改变为营运性质,以及是否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营运和非营运,如果私家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用于营运,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营运活动并未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除外。

  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交强险赔偿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除依法明确规定可以免赔的情形外,保险人都必须赔偿受害人。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