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与张*、张**康**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旭,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8日,四川省射洪*人,住绵阳*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于*海,绵阳*游*区东*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张*,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8日,绵阳*人,住绵阳*游*区。
被告:张*,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5日,绵阳*人,住绵阳*涪城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刘*旭诉被告张*、张**康**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原告申*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合法*为,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旭负担。
审判员 李*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