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杜*坤,四川蜀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袁*,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合法*为。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审判员 牟*峰
书记员 汪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