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照顾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遗产
在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关系,往往因婚姻的纽带而紧密相连。当婚姻中的一方不幸离世,丧偶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关系便面临新的考验。而在现实生活里,有不少丧偶儿媳坚守孝道,悉心照料公婆,那么,她们在老人身后,能否要求分得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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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照顾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遗产?
律师解答: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在经济上为老人提供了主要扶助。例如,老人的日常生活开销、医疗费用等主要由丧偶儿媳承担,使老人得以依靠其提供的经济条件维持生活。
2、在日常生活照料上给予了主要帮助。例如,与老人长期共同生活,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陪伴就医等,事无巨细地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3、这种赡养和扶助行为要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是偶尔为之,而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坚持,才能被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只是偶尔看望几次、给点钱物,或者在短期内提供有限帮助,是难以达到这一标准的。
4、丧偶儿媳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与其是否再婚并无关联。无论是否再婚,只要满足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扶养较多等条件,都不影响其主张相应的遗产权益。
律师补充: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