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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就无法继承财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时间:2024-04-26 10:30:12

老赵离婚后迎娶年轻女子小丽,二人再婚后生育一子。老赵病重时立下遗嘱,名下的三套房产,一套由自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二套由自己与小丽生育的儿子继承,第三套房产及所有存款、股票、理财等,由小丽继承,但附加条件是小丽不得改嫁。老赵去世后,小丽等人因遗嘱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小丽主张除再婚限制外,遗嘱其余部分有效;而老赵与前妻所生子则认为小丽继承部分违反法律,应无效。

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中对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对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的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考虑到小丽作为被继承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老赵共同生活,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法院最后判决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至少具备以下要件: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立遗嘱的基本前提。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在遗嘱上被篡改变更了关键内容,那么这些遗嘱都是无效的。三、遗嘱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遗嘱不得处分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或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管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禁止或者破坏婚姻自由是法律所禁止的。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夫妻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典》也明确了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结婚是个人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们有权利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任何人都不能进行强迫和干预他人的婚姻自由,如果在书写遗嘱的时候设定了嫁人或娶妻后丧失继承权内容,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的,因此,这种限制婚姻自由的遗嘱内容无效。

遗嘱虽然是个人的一种意愿,但个人书写的遗嘱并不能保证完全具有法律效力,如有问题,建议及时和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并在专业的律师指导或委托专业律师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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