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最新!一人犯罪,家人牵连:被判过刑的人不能从事这些职业,子女也受限!

时间:2019-11-01 12:46:11

9 .处罚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反其职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防止累犯的需要,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3 至5 年。”

成人犯法,儿童受苦。

在公务员 政治考试中,一个项目是检查候选人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 则孩子公务员 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 呢?

首先,老赖,老赖是指有能力偿还账户但拒绝偿还的人

第二,如果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无论何种惩罚),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被存档审查,候选人的“公务生涯”将受到影响。

三、父母有醉酒驾车记录,影响子女公务员 政治评议

在警察 学校招生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候选人被取消政治考试资格:

(一)最近五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治安处罚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被政治、法律机关查处的;

(三)被学校开除、编入党籍或者被记过三年以上的。

(四)参加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吸毒史;

(六)在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政治、法律机关正在查处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骨干成员。

(八)其他不适合录取的情况

在征兵政治审查中: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征入伍服现役:

(一)散布有政治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辑、出版或者发表有政治错误的文章或者作品的;

(2 )受到惩罚刑事、劳动教养、接受教育和行政拘留的人;

(三)涉嫌违纪违法被查处或者被调查、起诉、审判的。

(四)因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开除党籍、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的痕迹,损害国家形象或者社会公德纹身的;

(六)与政治背景复杂、政治可疑的国内外人员关系密切;

(七)参加邪教组织或者活动,参加有害武术组织或者积极开展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自己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有害法轮功组织的骨干成员;

(八)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直接随军家属参与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主义等非法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活动的;

社会关系的主要成员或者对自己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的骨干成员;

(9 ) 家庭对我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成员、直系亲属、社会关系的主要成员或其他亲属受到刑事的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有尚未调查的严重违法问题,并且我进行了包庇或报复。

(1 0) 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或严重政治问题的犯罪行为,我无法划清界限;

(十一)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其他情形

对政治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单位招用的人员,除执行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

(一)同情或支持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言行;

(二)收听、观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反动宣传材料和淫秽物品,影响思想,混淆是非的;

(三)盗窃、打架斗殴、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迷信活动;

(5 )纹身;

(六)长期在外地,实际表现不易识别的;

(7 ) 家庭对自己有较大影响的主要成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有不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

(8 )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受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对自己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亲属受到刑事的惩罚或被开除出党或公职;

(9 ) 家庭对自己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成员、直接受扶养人、社会关系主要成员或其他亲属正在因涉嫌犯罪受到调查和处理,或正在被调查、起诉或审判;

(1 0) 家庭对自己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成员、直接受扶养人、社会关系主要成员或其他亲属参加非法组织,如种族分裂、暴力和恐怖、宗教极端主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已经开展活动;

(十一)家庭对自己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成员、直系亲属、社会关系主要成员或者其他亲属是邪教骨干成员、有害武术组织或者顽固分子;

(1 2 ) 家庭危害国家安全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主要成员、直系亲属、社会关系主要成员或其他亲属;

(十三)不符合政治条件特殊要求的其他情形

受到惩罚的人刑事不能从事下列职业!

1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 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

(1)因犯罪受到惩罚刑事;

(二)被开除公职的

2

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 制度的决定》

第6 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

⑴因犯罪受到惩罚刑事;

3

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

(1)因犯罪受到惩罚刑事;

(二)被开除公职的

4

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的其他情形的。

5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

第7 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 执业证书: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者,过失犯罪者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 执业证书的。

第49 条  律师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 执业证书。

6

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01 2 修正)

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7

司法专业知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专业知识 管理问题的决定》(2 01 5 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专业知识 业务。

8

公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 01 5 修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人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执业证书被吊销的

9

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法》(2 01 2 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

(1)因犯罪受到惩罚刑事;

(二)被开除公职的

1 0

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 法》

第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

(1)因犯罪受到惩罚刑事;

1 1

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 01 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 2

拍卖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 01 5 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商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良好的行为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商 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商 。

1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 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 4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 5

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 01 5 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 6

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 01 5 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01 4 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 6条 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职的,自撤职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131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 6条 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职的,自撤职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 7

保险业的特定从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01 5 修正)

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14 6条 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 8

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 9

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 01 5 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

2 0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01 4 修正)

第9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安全生产的,应当解除其职务事故。如果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刑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刑事的规定受到处罚或者解聘的,自处罚或者解聘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是重大安全生产负责的人事故不得终身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1

食品行业的特定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 01 5 修订)

第135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138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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