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为逃避强制戒毒虚构贩毒、容留他人吸毒情节如何定性

时间:2019-11-01 12:31:35

政党信息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

被告王赵霖,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玉环市。 2001年10月26日,他因贩毒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和3000元罚款。2014年12月17日,他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2016年4月19日,他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拘留五天。2016年4月21日,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在三年内放弃社区吸毒。2017年1月13日,他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同年1月25日,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他戒毒2年。 2018年4月3日,他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他被依法逮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玉环拘留中心。

辩护侯向雪,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恩光,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市,汉族,文盲,工作和生活在玉环市。 2010年3月23日,他因吸毒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拘留15天。2011年8月29日,他因吸毒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拘留15天。2011年9月1日,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决定在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2月10日,他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拘留15天。2016年12月24日,玉环市公安局因吸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8年4月3日,他因本案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他被依法逮捕。 他目前被拘留在玉环拘留中心。

辩护叶刘敏,浙江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听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王赵霖、潘恩光犯有妨碍作证和协助伪造证据罪。遇见公诉机关[[2018]528号。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同日立案后,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30日将其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张红彦出庭支持公诉,玉环市指定的王赵霖、a 被告和侯向雪、a 辩护援助中心、潘恩光、a 被告和玉环市指定的叶刘敏参加了诉讼。 在审判过程中,应公诉部门的请求并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审判延期三个月。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2017年5月至8月,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合谋教唆对方在杭州陈宫强制戒毒中心第七大队男厕所等场所为自己编造庇护他人免遭吸毒犯罪的“犯罪事实”,以避免强制隔离和戒毒。

与此同时,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应孙谋二号的请求(已被判刑),帮助编造了孙谋二号于2016年8月10日向他们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

另一个被告人王赵霖也编造了谢某(处理另一个案件)的“犯罪事实”来庇护他和向某三次吸毒,并编造了向某(处理另一个案件)在2017年1月向谢某出售毒品和冰毒的“犯罪事实”。

后来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根据事先合谋编造的内容向玉环公安局调查人员供认不讳。结果被告王赵霖、潘恩光被错判六个月有期徒刑,一人因贩毒被错判七个月有期徒刑,孙海峰因贩毒被玉环人民检察院错判,谢因接待他人被玉环人民检察院错判,严重影响正常刑事

为了支持上述事实,检察官在法庭上提交了被告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词、戒毒强制隔离的决定和其他书面证据。 据信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的行为均构成妨碍作证罪,情节严重。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的行为均构成协助伪造证据罪,应结合几项犯罪一并处罚。 被告王赵霖、潘恩光如实交代情况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

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供认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在法庭上供认。

[被告人民王赵霖辩护不反对起诉书的事实和特征。他们认为被告人王赵霖的犯罪部门不能容忍戒毒中心的管理。这件事是有原因的。被捕后,他们如实供认了情况。他们自愿认罪,并在法庭上忏悔,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潘恩光辩护人不反对起诉书的事实和特征。他们认为被告潘恩光的罪行没有那么主观和恶性。被捕后,他作出了真实的陈述,并自愿在法庭上认罪悔改,要求从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应取消最初决定的拘留期限。

法院确定

经审判发现,2017年3月30日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被送往浙江省杭州市陈宫强制戒毒中心强制隔离吸毒。 为避免在此继续执法,2017年5月至8月,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在戒毒中心第七大队的男厕所合谋,相互教唆编造接纳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即分别于2016年8月5日、10日和15日编造接纳被告王赵霖被告潘恩光在家吸毒和冰毒的“犯罪事实”。虚构被告人潘恩光分别于2016年9月5日、10日和15日接待被告王曼·赵霖,罪名是“犯罪事实”,在他的车内三次使用浙江×××××××品牌的甲基苯丙胺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赵霖和潘恩光还帮助编造了“犯罪事实”,即孙谋2号于2016年8月10日在玉环市楚门镇长城宾馆门口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谋2号出售毒品和甲基苯丙胺(已判刑)。

2017年8月初,被告王赵霖还发明了谢某的“犯罪事实”,即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三次庇护谢某和向某。2017年1月,一个虚构的物品(单独处理)以每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谢和谢出售毒品和甲基苯丙胺。

2017年8月,被告人王赵霖和潘恩光先后向玉环市公安局调查人员供认上述虚构的“犯罪事实”,导致被告人王赵霖和潘恩光分别因贩毒被错判6个月有期徒刑和1人被错判7个月有期徒刑。孙海峰因涉嫌贩毒被玉环公安局刑事错误立案侦查,谢某因涉嫌接待他人被玉环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并移送起诉,严重阻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在听证会上也没有异议。还有庭审中已被证明和质证的证人孙谋1、谢某、向某、肖某、张某1的证词,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医院门诊和住院记录,情况描述,浙江省京××××××××××的车辆轨迹记录,车辆照片,情况描述, 台州市公安局车管所交通派出所车管所出具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台州市公安局车管所交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立案决定、刑事拘留令、逮捕令、起诉意见、刑事判决、撤销案件决定、潘恩光、王赵霖的他人诉讼阶段主持人记录、孙谋贩毒罪、谢某包庇他人吸毒、 某一贩毒诉讼阶段的记录和起诉意见得到确认,公安警察出具的抓捕过程、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予以确认。

在我们看来

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王招林、潘恩光法制观念淡薄,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指使他人作伪证,制造假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招林、潘恩光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故意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以惩处。

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被绳之以法后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有犯罪记录和不端行为,将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他在法庭上的自愿供认和悔过,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以上情况,我院应采纳辩护人对两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其余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王赵霖和潘恩光犯有数罪,应依法一并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一、被告王赵霖被判妨碍作证罪,处三年有期徒刑;犯协助伪造证据罪的,处一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三年零四个月的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该人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应从刑期中扣除 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8月2日)

2.被告人潘恩光被判妨碍作证罪,处三年有期徒刑;犯协助伪造证据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该人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应从刑期中扣除。 2018年4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三份副本。

司法人员

首席法官陈邵青

张全喜人民陪审团

人民陪审员张小姐

裁判日期

2010年5月10日

职员

代理职员 许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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