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刑事技术人员遗失物证导致杀人嫌犯被宣告无罪:构成玩忽职守罪

时间:2019-11-01 12:20:41

案例编号:

(2011)黄兴子楚字第96号

当事人信息:

黄川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李慕军,男,46岁

被告张谋辉,男,54岁

诉讼:

黄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黄建兴诉[[2011]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谋军、张谋辉玩忽职守,并于2011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期间,黄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提出延期审判。法院决定将审判推迟一个月。2011年9月9日,湟川县人民检察院请求法院恢复本案审理。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黄川县人民检察院已指定检察官赵子、吴玉中出庭支持公诉,其中被告人李牟军、他辩护人被告人张牟辉、他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黄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10日6: 10,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公安局接到报告,许昌市郁秀路审计局门前有人被打死,魏都区公安局已经报警。张谋辉、梁XX和陈XX当时是刑侦大队技术中队的中队长,由当时的局长刘XX指挥,负责现场调查。现场留下了一顶帽子、一个打火机、一串钥匙、一盒黄色许昌香烟和血迹。 在调查死者名叫宋默雪后,许昌殡仪馆进行了尸检。死者的面部和胸部有许多伤口,这些伤口是由尖锐的外力造成的,刺穿了肺和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和死亡。 由于当天第四刑侦中队值班,犯罪地点是李牟军所在的第一刑侦中队管辖范围,第一、四中队组成了“3.10”凶杀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2000年4月3日,发现陈某涉嫌严重犯罪,他的帽子与留在现场的帽子一致。他随后被指控和逮捕,但他因涉嫌强奸而逃离该国。 2001年3月,被告人李谋军和张谋辉被调离刑侦大队。2003年9月13日,陈某生被捕,案件移交给第六中队的李XX、田XX和李XX。此后,陈某生三次被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但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09年6月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宣告陈某胜无罪,因为没有陈某胜犯罪的直接证据,也没有发现凶器。同时,从场景中提取的帽子丢失了,从场景中提取的香烟和打火机没有指纹。无法确定它们是否是陈某·盛留在现场的物品。

被告李谋军在调查宋谋雪谋杀案的过程中负责外围调查,当时他是刑侦大队副队长,魏都区公安局第一中队中队长。2001年陈某被认定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根据《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条例刑事》第205条采取搜查措施取证。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条例》刑事第252条签发逮捕令。虽然已经就如何安排控制和逮捕进行了研究,但上述两项任务中的被告人李慕军没有这样做,工作中存在失职。

被告张谋辉被任命为杜威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技术中队中队长。负责现场调查的,现场录像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刑事第一百九十七条进行记录。根据《公安部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应当邀请与本案无关的两名公民作为证人。涉案货物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条例》刑事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应按照《公安部现场勘查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需要提取的物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业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 然而,他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导致宋某学校谋杀案的现场调查和物证鉴定不规范。他未能及时对在现场提出的帽子、香烟、打火机、钥匙、血液和其他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同时,他未能妥善管理物证,导致帽子、香烟、打火机和其他物证的丢失。 被告张谋辉在工作中不当履行职责是宋谋雪谋杀案没有得到解决、侦查条件丧失的重要原因。

在此案中被判无罪后,陈某申请国家赔偿。 2010年2月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昌市检察院共同赔偿陈某晟16万元。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张某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民李牟军和他们辩护人民辩护的意见是:1 .起诉书指控被告在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陈某后,李慕军没有签发搜查令。通缉令与事实不符。 2000年“3·10”事件发生后,魏都区公安局成立了一个专案组,李慕军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不是刑事调查活动的必要手段。事件发生后,被告人李牟军立即搜查了陈某盛的住所。根据当时掌握的证据,陈某生也不符合签发逮捕令的条件。 2.被告无论李慕军是签发搜查令还是搜查令,都不一定导致陈某被宣告无罪并获得16万元的国家赔偿。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在2000年的“3.10”案件中,在证据没有改变的情况下,陈某·盛被宣告无罪,责任不在李慕军,a 被告 4.被告在宋默雪被谋杀案中,李默军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没有疏忽自己的职责。李慕军应该依法被宣布无罪 5.即使李牟军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对他刑事责任的调查也将超过起诉的限度刑事

被告人张谋辉和他们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 .被告2000年3月,当杜威区公安局对刑事案件物证的管理不明确,技术中队没有管理物证的责任时,张谋辉是技术中队的中队长。 2.2000年“3月10日”案件发生后,张谋辉(a 被告人)抵达现场,技术中队迅速提取现场遗留的帽子、钥匙、香烟和打火机,交给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将帽子和钥匙交给调查人员“寻找有物体的人”。没有证据证明物证在技术中队的保管之下,技术中队也不对帽子的丢失负责。 3.在2000年的“3.10”案件中,被告张谋辉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起诉书中的被告被告张谋辉在现场调查期间没有记录现场,也没有邀请证人,这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没有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查,提取的物品没有填写在提取清单中,这与事实不符。事故发生后,技术中队将抽取的血液送去检查。 4.2001年3月20日被告张谋辉被调离卫都区公安局技术中队。他在后期没有参与案件的工作,也不对物证的损失负责。 5.陈某无罪的责任不在于被告章小蕙,而被告章小蕙的行为不构成失职 6.被告张谋辉的行为不符合渎职犯罪中公共财产损失30万元的数额标准,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7.即使张谋辉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对他刑事责任的调查也将超过起诉的限度刑事

审判发现:

经审理,2000年3月10日6: 10,许昌市杜威区公安局接到报警:许昌市郁秀路审计局门口有人被杀 接到警察后,该局成立了一个工作队。时任局长刘XX、值班副局长郑福军、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王XX,指挥张谋辉的技术中队负责现场调查,李谋军的第一刑侦中队负责外围调查。 在现场调查中,技术中队提取了现场遗留的帽子、打火机、一串钥匙和一盒黄色许昌香烟,并提取了现场遗留的血液进行检查。 经调查,死者宋某系因单刃利器刺穿肺、肝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0年4月3日,经李谋军(一名/[被告)所在的第一刑事侦察中队调查,陈某生被发现犯有严重罪行。分局将陈某生置于控制之下并逮捕了他。然而,陈某生此前因涉嫌2000年3月20日许昌市魏都区板边河发生的一起强奸案而逃跑。从那以后,这个案子一直没有解决。 2001年3月,被告李谋军和张谋辉因工作需要从刑侦大队调离。 陈某生于2003年9月13日被捕后,宋默雪的谋杀案被移交给魏都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第六中队的李XX等人。 此后,陈某生被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三次,缓刑一次,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明为由发回重审。 2009年6月4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陈某胜无罪,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宋系陈某胜被害。同时,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的帽子丢失,现场提取的香烟和打火机没有指纹。无法确定是不是陈某·盛留在现场的物品。 2010年2月1日,根据陈某笙的申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陈某笙16万元。

还发现,在2000年3月10日宋默雪被谋杀案中,许昌市魏都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物证由大队技术中队保管,从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由技术中队进行了检查、检查和技术鉴定。

......

我们认为:

本院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的焦点在于:1、被告人李某军、张某辉有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2、二被告人的行为与陈某生被宣告无罪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潢川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李某军的指控,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侦查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搜查,作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一项侦查手段,不是侦查人员侦查活动中必须履行的职责,且在宋某学被杀一案中,根据魏都区公安分局侦破报告,该局在2000年4月3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陈某生后即对其实施抓捕,但因其之前已外逃,因而抓捕未果。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宋某学被杀一案,在2003年9月13日陈某生未归案之前,根据当时已有证据陈某生尚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具备发布通缉令的情形,且之后陈某生被宣告无罪与李某军是否组织搜查、发布通缉令等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人李某军及其辩护人第1、2、3、4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军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辉在宋某学被杀一案案发时担任魏都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技术中队中队长,其作为专门的刑侦技术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负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职责,但其在提取现场物证后,对所提取的物证既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亦未进行检验鉴定,导致陈某生2003年归案后,现场遗留物品无法进行比对,无法确定陈某生案发当晚是否到达案发现场,且因该涉案的重要物证帽子丢失,丧失了对帽子进行鉴定,以确定该帽子是否系被告人陈某生当晚所戴帽子的条件。后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杀死宋某学系陈某生所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对陈某生宣告无罪。被告人张某辉的上述行为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生的判决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后陈某生得到国家赔偿16万元,虽然该数额未达到对玩忽职守罪应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立案标准,但由于被告人张某辉的行为导致宋某学被杀一案丧失了得已侦破的条件,属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被告人张某辉及其辩护人第1、2、3、4、5、6条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对其以上6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某辉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对玩忽职守罪的追诉,应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之日,即起计算,故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辉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张某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宋某学被杀一案因丧失对案发现场遗留物品进行鉴定,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综合本案案情、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张某辉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辉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的结果:

我被告李牟军无罪

二.被告张谋辉因玩忽职守被免除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你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你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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