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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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12:07
法院确定的基本事实
2008 年5月4日中午, 被告人虞某某(1950年12月出生)遭其子殴打后, 心里难受, 准备找其姐谈心诉苦, 因其姐不在家而未果。当日傍晚, 虞某某到本村村民石新岩家喝酒、闲聊至22时许, 后又至本村村民石某某家, 欲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 因发现石家有人便离开。虞某某随即至本村独居妇女项某 (被害人, 殁年83岁)家房屋后, 扒开院墙砖头, 撬开厨房后门, 进入项某某的卧室, 并采取用被子蒙头、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对项某某实施奸淫, 致项某某因外力扼压颈部、口腔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在强奸过程中, 虞某某发现项某某戴有一副金耳环(价值人民币513元), 即强行扯下, 带回家中藏匿。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虞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 应数罪并罚, 罪行恶劣, 危害后果严重, 社会危害性大。公诉机关指控虞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关于虞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 经查, 虞某某进入被害人项某某房间是为了实施强奸, 而不是抢劫, 系在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 强行扯下项某某的一对金耳环。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 对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虞某某犯强奸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决定执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虞某某提出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某酒后潜入被害人项某某屋内, 以暴力手段对项某某实施奸淫,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 强行拽下项某某的金耳环, 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 应当数罪并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性准确, 量刑适当。 司法程序是合法的。 据此, 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被告人虞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致被害人死亡, 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强奸过程中强行劫取他人财物, 又构成抢劫罪, 应当依法并罚。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社会危害大, 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司法程序是合法的。 据此, 依法裁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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