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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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1:02:53
考试中的奇异案例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这个案件的一般“情节" 是:一男一女在晚上有一夜情。一个女人睡着后,一个男人打电话给他的好朋友——男朋友——和一个女人做爱。一个女人醒来时不同意。男人被迫和女人做爱。
结论: 男性a和男性c构成强奸的共犯,前者是教唆者,后者是实施者。
案例中涉及的知识点
肇事者 ,也称为主犯,是指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直接实施犯罪的行为构成要件 “直接实施犯罪的人,是肇事者 。" 煽动者, 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肇事者 罪的决意的人。
教唆者刑事的责任:
(一)被教唆人实施被教唆犯罪的,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 对有重大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原则进行处罚。如果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按照共犯处罚原则进行处罚。
(二)被教唆人不实施被教唆犯罪的,仍然是独立的教唆犯,因为其主观上有教唆的意图,客观上已经实施了教唆。 但是,考虑到教唆不会造成实际的有害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对教唆犯的处罚。
(三)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相关条款
第25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受到惩罚。
第29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煽动者,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36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强奸14岁以下女孩的人都将被视为强奸,并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奸妇女或者娶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在恶劣条件下强奸年轻女孩;
(二)强奸妇女或者强奸许多少女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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