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认罪认罚从宽:全面适用无禁区

时间:2019-11-01 11:02:33

认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刑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分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充分体现坦白承认与处罚制度的实质价值,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该制度中的主导作用,笔者从全面适用、法律适用和重点适用三个维度进行了分析,以澄清模糊认识,防止错误偏差,全面准确地依法适用坦白承认与处罚宽大制度。

一、无禁区的充分运用

刑事程序法第1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见,法律规定并未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罪名和程序上加以限制;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一项独立的制度和程序,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自首、坦白等实体从宽要件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不起诉等程序从简规定在更高层面上的整合与统一。全面适用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所有的案件类型、犯罪主体等都可以适用,不应当有禁区。

1.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实行坦白从宽制度。

轻罪案件成为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从轻处罚制度的适用主体,不仅因为轻罪本身占所有刑事罪行的主要部分,而且因为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从轻处罚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个是 促进复杂和简单罪行的转移,提高诉讼效率。 依法及时惩治犯罪,轻罪案件效率提高更加明显。 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第三检察部办理了60%的轻罪案件刑事案件,其中70%的认罪和处罚案件均实行快速审判程序,平均时限为12天,有效实现了“简单案件快速处理”

2、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当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与轻罪案件不同,对于坦白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存在不同意见。 特别是在试点工作开始时,快速审判程序审判的总体安排更适用于轻罪案件,但忽略了在其他案件中的适用。 甚至有人认为重罪案件与限制长期自由,甚至剥夺嫌疑人被告的生命有关。即使认罪也会经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和复杂的审判审查。在排除民事赔偿和理解的前提下,宽大范围有限,简单化程度有限,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因此,认罪、承认和惩罚的宽大制度不应也不会适用。 这些做法和理解是错误的。 在重罪案件中,向嫌疑人寻求认罪,被告可以解决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认罪、认罪、从轻处罚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此外,《监察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被调查人自愿认罪并承认处罚的,符合相应情况的,监察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建议从宽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实行依法认罪、承认处罚、从宽处理制度,也是监督检查相衔接的有效途径。

3.能力有限等特殊主体也可以适用认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处理制度

在认罪和从轻处罚制度试点期间,对精神病患者和青少年嫌疑人和被告能力有限的人适用认罪和从轻处罚作出了否定的规定,但在此之后刑事程序法在其修订中没有采纳这一规定。 根据刑事程序法的原则和精神,限制其行动能力的上述特殊主体,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盲人和聋哑人,都可以适用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宽大的制度。 但是,由于上述人员不具备充分的担保能力等原因,同时未成年人的庭审活动也具有重要的法庭教育功能,法律也做出了保护其诉讼权利的规定,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辩护人对认罪和担保有异议,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无需签署认罪和担保;对于盲人、聋哑人、能力有限的精神病患者和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快速程序。

二、依法适用的条件

对于承认有罪和承认宽大处理制度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限制准确理解和适用"宽大"的规定。

1.坦白从宽制度的适用应严格遵循法律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可以参照自首、立功的相关规定。二是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如果仅对个别事实和情节做出合理辩解、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定为“认罪”。三是 愿意接受惩罚 应当结合对量刑建议等的认可、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表示接受处罚但实质上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甚至隐匿、转移财产的,不能认定为“认罚”。

2.坦白从宽制度的适用应确保符合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制度实施的保证。 一个是 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自愿性保障是认罪认罚的核心要素。检察机关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悉权,明确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后果,以确保其在作出认罪、认罚和程序选择时的决定是真实、自愿、理性的,同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二是 确保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基本实现值班律师全覆盖,依法履行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职责。三是 充分尊重受害者的意见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把被害人是否谅解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四是 准确行使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院一般来说,应该采用 ,这赋予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刚性地位。为确保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稳定性,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通过量刑建议的刚性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五是 准确行使抗议职能 对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签署具结书的被告人,检察机关提出幅度或精准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甚至就低采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应行使抗诉职能。

3、准确理解“宽大处理”,依法开展检察自由裁量权

“宽大处理”不仅包括实质上的宽大,其内涵是不拘留、不起诉和宽大判决,还包括简化程序,如缩短办案期限和适用快速判决程序。 一个是 在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背景下放宽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和惩罚应作为判断其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应优先采取非拘禁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主动认罪、坦白从宽的,应当依法及时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及时改变强制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获得宽大处理。 二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量刑协商。 从本质上讲,认罪受刑制度是一种量刑协商。 检察机关在承认有罪和承认刑罚的前提下,可以在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刑 但是,这种处罚让步不能突破法定处罚的规定,应在法定处罚范围内进行谈判。 三是敢用,善用不起的上诉权 认罪从宽的案件仍应严格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可靠、证据充分的标准。 经审查,不符合公诉标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并承认处罚,如有疑问,也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对于犯有轻微罪行而不需要依法判处刑罚的嫌疑人,可以通过综合考虑刑事和解、民事赔偿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第四,起诉案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对于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大胆探索和运用设在执法办案中心的一站式刑事快捷法院,在48小时内完成从公安机关接警办案到法院判决的全过程。对于复杂或重罪的认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运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判。 为了简化程序和缩短审前拘留时间

第三,重点是解决难题

承认有罪、承认惩罚和宽大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用特殊制度解决特殊问题。因此,有必要突出重点并加以应用,以有效解决司法问题。

1.解决人多案件少矛盾的程序分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注重合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积极推进诉讼程序多元化建设。其程序转移价值包括 繁简分流审前分流 的双重内涵。一个是 大量案件要慎重处理,简单案件要迅速处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要分开处理。 目前,北京市有一半的基层检察院建立专门办理轻罪案件的内设机构,其他基层检察院也设立轻罪案件办案组织,从而与传统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相分离。在办理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中,采取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和法律帮助告知书“三书”合一,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两书”合一,改变叙述性结案报告为简化表格式报告,设置专职公诉人集中出庭等方式,通过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二是依法规范实现审前分流 。规范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对象、罪名等,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审前分流 有效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办案质效。

2.突破疑难案件的障碍,解决司法难题

一个是 突破疑难案件取证壁垒。在强奸、毒品犯罪等取证难度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往往对于收集原始证据、调取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到重要作用。因此,通过树立认罪越早、从宽越大的理念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可以突破取证壁垒。二是 促进公司化和集体化犯罪的分层 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层级从公司负责人到高管、中层,再到普通的业务员不等。通过引导普通业务员、作用不大的中层人员认罪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从而作出从宽处理,有助于对公司化、集团化的共同犯罪分层处理、分化瓦解。三是 为复杂案件的审判提供新的途径 人员众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基本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较长的办案周期和复杂的庭审往往给诉讼各方带来负累。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庭前会议提前形成共识、解决争议、区分情形,在庭审中适当简化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法庭调查等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诉讼负累。

3.实施宽严相济实现三效合一

一个是 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通道。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例,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和鼓励犯罪嫌疑人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方面有效减少了找回赃物和减少损失难度 ,另一方面有效信访压力减轻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据此在两年间已挽回经济损失1.6亿余元。二是 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保障 以轻罪案件为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缓刑、较轻刑罚的量刑建议等,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矫治功能,鼓励和促进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三是 为修复社会关系提供支持 以重罪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减少了与司法机关的对抗,被害人及家属也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慰藉,这些均有利于有效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切实预防犯罪的再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三个维度来讨论口供、刑罚和宽大制度的适用,是为了解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应局限于轻罪案件;虽然对适用范围没有限制法律,但对适用条件有限制法律,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 在充分适用和法律适用的前提下,最根本的是体现这一制度的本质,用特殊的制度解决特殊的司法问题,并加以重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检察机关主导作用的有力抓手,伴随着制度运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任务和责任也更加突出。只有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统筹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注意避免违法适用、机械适用,才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不同案件类型中的价值与功能,从而做优刑事检察,提升检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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