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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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0:58:07
总检察长张军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中指出:
我们应该善于抓住和解决个案背后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从具体案件中寻找和促进深层次社会问题的解决,以反映检察官的职业敏感性和社会责任:你是否对成为一名“还过得去”的检察官感到满意,还是试图成为一名具有检察官地位的司法大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抗议了一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案件。在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时,发现这不是一起意外案件。 对未成年人性虐待案件的进一步了解表明,这是目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因此,抗议被减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检察建议”,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相关问题的防控。 通过处理此案,不仅纠正了案件,而且促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职工宿舍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 公共场所 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如果确定在 公共场所 猥亵,就可以在五年以上判刑。女生宿舍是不是追诉犯罪中的公共场所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抗诉的时候阐释得很清楚,认为应该认定女生宿舍为公共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个意见。办理类似案件,对个案背后反映出来的问题,检察官是不是做了认真思考?要做一名优秀的检察官,就不能满足于做一名办案“工匠”,而要努力学习提升,把自己提高到“大家”的层级,通过办案引领社会正义和价值取向,通过办案总结纠正存在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办案推进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完善。不只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才能够担当“大家”,新时代,每一名检察官都应当努力成为社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信任满意的司法“大家”。
案例索引: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
裁判要旨:准确适用“公共场所 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刑法对“公共场所 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了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 当众”实施犯罪。适用这一规定,是否属于“当众”实施犯罪至为关键。对在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 当众”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表明: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 当众”实施犯罪。
相关《刑法》条文关于“公共场所 ”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任何人对14岁以下的女孩通奸都应被视为强奸,并应受到更重的处罚。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强奸妇女或强奸少女应被处以不少于10年的监禁、无期徒刑或死刑:(1)强奸妇女或强奸少女,如果情节恶劣;(二)强奸妇女或者强奸许多少女的;(3)在 公共场所 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两人以上轮奸的;
(五)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集一群人或聚集在一起 公共场所 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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